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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欧盟、美国和日本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欧盟公司: (1)柯达有限公司(英国) 26.8% (kodak limited) (2)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 17.6% (fujifilm manufacturing europe b.v.) (3)其他欧盟公司 26.8% (all others) 2.美国公司: (1)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 18.2% (fujifilm manufacturing u.s.a., inc.) (2)其他美国公司 28.8% (all others) 3. 日本公司: 28.8%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证据后认为,调查期内,来自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来自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均在2%以上,不属于微量或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基本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无明显区别,外观、包装方式、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生产设备、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基本处于同一水平,具有可替代性,在国内市场上同时出现,存在相互竞争关系,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案对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的申请》中就有关反倾销和/或产业损害调查的特定国家的事项提出异议,主张其所在国(荷兰)的被调查产品在倾销被调查产品中不足3%,而且,被调查产品出口数量不足3%的所有出口国的数量合计都不超过7%。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富士相关公司产品范围排除申请的评论意见》中认为:此次相纸反倾销案的被诉国家/地区是欧盟(而非荷兰一国)、美国和日本。根据wto的相关规定以及反倾销调查的实践,欧盟整体作为wto的一个成员方,既可以整体的名义发起反倾销调查,也能够作为一个整体成为被诉国/地区。鉴于此次反倾销调查中,荷兰仅是欧盟成员国之一,并不是本案单独被提起的被调查国家,调查机关不用单独考虑其进口数量的变化情况。而且,本案中,进口自欧盟的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始终高于3%(2010年1-6月为46.83%),符合wto《反倾销协定》及中国《反倾销条例》中关于累积评估所规定的条件。 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决定是否累积评估损害影响时,应该调查来自某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本案在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荷兰为欧盟成员国之一,在本案中不应单独考察来自荷兰的相纸产品进口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的相纸进口量数据,2007年至2010年6月,自欧盟进口的相纸产品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 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与柯达有限公司在其《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提出,从欧盟进口与从其他被调查国家进口的相纸产品竞争条件不同,从欧盟进口产品与本地同类产品的竞争条件也不相同,不应当将从欧盟进口的相纸与从其他被调查国家进口的相纸累积评估。 调查机关认为,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与柯达有限公司仅提出主张,未对竞争条件不同的具体方面进行说明,也未就其主张的从欧盟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竞争条件不同、以及从欧盟进口与从其他被调查国家进口产品的竞争条件也不相同的观点提供客观的、可供核实的证据。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定,对来自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来自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07年为7569.13万平方米;2008年为14694.55万平方米,比2007年增长94.14%;2009年为14398.87万平方米,比2008年减少2.01%;2010年1-6月为8481.89万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增长24.98%,超过调查期初2007年全年的进口数量。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消费量[1]持续增长,2008年比2007年增长1054.83%,2009年比2008年增长4.87%。2010年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4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