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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和《石家庄生态市建设中期(2011-2015)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和《石家庄生态市建设中期(2011-2015)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把我市建成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的省会城市,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和《河北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环保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载体(以下简称“创模”),以城市环境质量上水平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跨越赶超”为出发点,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和产业布局,着力解决全市突出的环境问题,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我市创建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力争2013年建成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力争到2016年把我市建设成为经济快速发展、资源合理利用、环境质量好转、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净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三、指标分解及责任分工 认真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第六阶段)》及《河北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环保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相关指标要求。 (一)3项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建设局、工信局、工商局、城管委、电业局、交管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2.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人社局、财政局、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近三年连续名列全省前列(前5名)[市环保局负责,市统计局、水务局、发改委、交管局、建设局、城管委、园林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二)4项社会经济指标 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2010年为基数,年均增长10%,到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9456元;到2015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3%[市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环保局负责,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以2010年为基数逐年下降[市工信局负责,市发改委、统计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6.单位gdp用水量以2010年为基数逐年下降[市水务局负责,市发改委、工信局、统计局、园林局、建设局、城管委,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7.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以2010年为基数逐年下降[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工信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全市域)。 (三)5项环境质量指标 8.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85%以上[市环保局负责,市城管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交管局、园林局,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指标范围:建成区)。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市环保局负责,市水务局,平山县、鹿泉市、井陉县、矿区政府配合](指标范围:市辖区)。 10.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要求[市环保局负责,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