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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公安局、交管局:配合有关部门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确保机动车尾气合格率在90%以上。主要负责噪声功能区达标过程中的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指标的完成。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工矿商贸领域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严格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工矿商贸领域事故指标的控制和完成,防止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较大环境事件和事故。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有关生态市创建的财政政策,筹措创建资金,根据创建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参与创建投融资政策和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制定和实施。 市人社局、市编办:主要负责独立环保机构、生态创建机构建立及编制保障、人员配备、人才引进。 市国土局:负责国土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与修复;实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主要负责各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的完成。 市建设局:负责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建筑工地、集中供热管理和城市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组织协调村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市城管委、园林局:负责城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主要负责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的完成,协助有关部门完成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等指标。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生态保护,完善全市公路网生态建设系统;负责控制公交、出租车辆达标运营,取缔污染严重的公交车辆。 市水务局:负责水土保持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河道整治、农村改水、节水工程的实施,指导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并监督河道的生态化整治。主要负责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的完成。 市农业局:结合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政策研究和技术指导与协调,加快农业种植业结构调整,开展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禁用和限用,指导与监督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组织开展农村清洁能源、再生资源的推广应用。主要负责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比例,农作物秸秆得到有效利用,化肥施用量等农村建设指标的完成。 市林业局:制定全市林业建设规划,负责防风固沙、生态公益林、生态防护林带的建设和保护,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指导与监督无公害林产品基地建设;强化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和湿地资源的保护及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主要负责森林覆盖率等指标的完成。 市环保局:承办市生态办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水功能区达标、空气质量达标、污染物排放强度、水源水质达标率、噪声达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固废处置利用率、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等指标的完成。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指标。 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生态旅游区的开发保护规划,指导开展生态旅游区、绿色饭店创建工作,完善旅游区各项环境基础设施,负责旅游环境质量达标工作的监督。 市统计局:负责对全市经济、社会及环境指标的动态趋势进行分析,对照生态市各项指标及时查找差距与问题,为创建工作提供综合决策依据。主要负责提供经济指标、城市化水平等数据。 市政府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创建相关政策的研究,总结创建的经验做法,掌握了解外埠动态情况,为创建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资金保障 在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同时,加大各级政府和部门对创建工作的稳定持续投入。各级财政用于生态建设专项支出应逐年增加,设立生态建设“以奖代补”、“以奖促治”资金。制定和完善各种经济优惠政策,建立污水和垃圾的收费分配体制,保证城乡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形成多元化投资、排污者交费、全社会受益的良好局面。 (三)政策法规保障 健全与完善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清洁生产、污染控制等方面的法规与规章。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法规和规章建设,强化政府行为,把生态市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予以落实。在完善机构体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生态意识,提高监督管理实效性。 (四)宣传保障 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宣传力度。要制定有利于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教育的政策,拓展宣传教育的对象,加强对中小学生、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地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宣传工作;要实施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健全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对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典型事迹予以弘扬,对破坏创建工作的案件予以曝光。 附件:1.石家庄生态市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规划目标值(略) 2.石家庄市2011年生态市建设工作计划(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