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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含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包括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和前期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账款,减去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反映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本期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反映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本期向中央银行借入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反映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本期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反映保险公司本期收到的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净额。包括本期收到的原保险合同收入、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原保险合同保费、本期预售的原保险合同保费和本期代其他企业收取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扣除本期保险合同提前结束以现金支付的退保费。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6.△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反映保险公司本期从事再保险业务实际收支的现金净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7.△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反映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以及以投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投资保障性保险业务的投资本金,减去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返还的储金和投资本金后的净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8.△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反映证券公司本期自行买卖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9.△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本期收到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0.△拆入资金净增加额:反映证券公司本期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款项所取得的现金,减去拆借给境内外金融机构所支付的现金后的净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1.△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反映证券公司本期按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现金,减去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现金后的现金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2.收到的税费返还: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租赁收到的租金”也包括在此项中。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购买材料、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购入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应从本项目中扣除。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5.△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反映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本期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以及办理商业票据贴现、转贴现融出及融入资金等业务的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6.△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反映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本期存放于中央银行以及境内外金融机构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7.△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反映保险公司本期实际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的现金。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