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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垦[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填报《2011年农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2011年农垦贫困农场综合统计年报》的通知(一)

[接上页]
15.经营积累、经营减值:反映企业当期生产经营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扣除因客观原因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应根据财会年企02表分析填列。企业当期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作为企业当期经营因素,而不确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客观因素。

  16.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而减少:反映企业当年消化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清产核资基准日以前(中央企业为2003年底以前)发生的潜亏挂账而造成国有权益减少的数额,不包括非国有权益减少部分。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1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减少:反应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发生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减少。不可抗拒因素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情况下指地震、台风、火灾、水灾、雷击等自然灾害。

  18.因主辅分离减少:反映企业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开展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本年度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数额。

  19.企业按规定上缴利润:反映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20.资本(股票)折价:反映企业以全部或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21.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因素:反映经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未在上述客观因素中反映的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金额。增加额和减少额应在表中分别填列。其中企业负担义务教育支出、股权分置改革引起的权益变动等也在此项列示。

  22.年末其他国有资金:反映年末不列入企业所有者权益,但由企业管理、使用的具有权益性质的国家所有的资金,如保险保障基金、特准储备基金、股份制改造剥离权益、国家专用拨款等。

  23.年末合计国有资产总量:反映企业国有资本及权益和其他国有资金的年末合计数。

  (四)表内关系

  1.行次:2行=(3+4+5+6+7+8+9+10+11+12+13+14+15+16)行;17行=(18+19+20+21+22+23+24+25+26+27+28+29)行;若封面“报表类型”不为1,则2行至29行各项指标应为≥0;30行=(1+2-17)行;32行=(30+31)行。

  (五)表间关系:

  1.1行=会垦年汇01表〔(106+109)行/105行×127行〕年初余额(合理性);30行=会垦年汇01表〔(106+109)行/105行×127行〕期末余额(合理性)。

  2. 如果报表组织形式为“独资公司”或“非公司制独资企业”,那么1行1栏=会垦年汇01表127行2栏;30行1栏=会垦年汇01表127行1栏

  

  九、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会垦年汇06表]

  (一)基本内容

  本表反映企业2011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年初账面余额、本期增减变动和期末账面余额,以及待处理资产损失、政策性挂账和当年处理以前年度损失和挂账等情况。

  (二)编制方法

  1.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2.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填报本表中的有关项目。

  3.“待处理资产损失”、“政策性挂账”、“当年处理以前年度损失和挂账”由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企业填列,其他企业不填。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坏账准备:反映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反映企业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执行新准则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在期末对各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所计提的减值准备。执行新准则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未执行新准则企业将短期投资及长期债权投资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对应的减值准备填列至该行。

  4.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计提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未执行新准则企业将短期投资及长期债权投资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对应的减值准备填列至该行。

  5.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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