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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为每年每人170元。 赞皇县为每年每人130元。 市人社部门可根据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和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施地区调整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费率、基数和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医疗保险待遇 各县(市)、矿区纳入市级统筹后,统一享受市级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在过渡期内的,可暂时执行当地政策,其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应逐步与市级政策接轨,2015年起执行市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四、实行分级分层管理 市级统筹后,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方式不变、责任主体不变。市县两级要继续扩大参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隶属关系不变,市、县分级经办管理。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经办业务流程、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统一账、表、卡、册格式,并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预决算制度,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对完不成年度征缴计划的,由当地政府补足;对不按市级政策执行,造成基金超支的,由当地政府解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对各类参保人员实行分层管理,按规定执行相应的医疗保险政策。参保人员就医,原则上以参保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为主,但因病情需要转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人社部门制定。 五、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 根据金保工程建设规划,市人社部门建立市级中心数据库、信息交换和结算平台,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逐步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 纳入市级统筹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当地的定点机构实行实时联网结算,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在定点机构结算按规定需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其余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在定点机构实时记账,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定期结算。 六、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本着“预算管理、基金调剂、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市级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市区及纳入市级统筹的县(市)、矿区,按当年应征缴统筹基金总额的5%上解调剂金,市级在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建立调剂金制度后,市区、各县(市)、矿区历年滚存的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仍留在当地管理。如当年医保基金发生超支,对合理超支部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调剂,调剂金支付50%,当地支付50%。具体调剂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七、实施步骤 从2012年起,市区与四组团县(市)、矿区进行市级统筹试点,先期运行一年,视试点情况,对市级统筹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其他县(市)设立三年过渡期,从2012年至2014年,要逐步与市级政策接轨,成熟一个纳入一个。2015年起,全部执行市级政策。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矿区政府要把城镇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确保顺利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工作经费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按照本意见精神,《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