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1]55号
【颁布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按本人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的下列比例划入:

  

  (一)35周岁以下的为0.5%;

  

  (二)35周岁及以上至45周岁以下的为1%;

  

  (三)45周岁及以上的为2%。

  

  第二十七条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口径)的6%划入。

  

  市区个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以人社局统计数据为准,下同)的,以本人实际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以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个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80%的,以本人实际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80%的,以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80%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个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65%的,以本人实际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65%的,以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65%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赞皇县个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55%的,以本人实际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55%的,以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55%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第二十八条  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执行时间为次年7月1日起。

  

  第二十九条  预批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以预批的养老金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划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预批退休阶段的个人账户不予变更。

  

  第三十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同级经办机构申报变更个人账户划入基数,自申报次月起予以变更,不予补划申报前的个人账户;用人单位不及时申报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职工本人的下列费用:

  

  (一)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医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二)在协议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

  

  (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预缴基本医保费的,由同级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为其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账户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丢失的,挂失前由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易地安置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本人。

  

  第三十五条  职工基本医保关系终止,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拨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职工死亡后,基本医保关系自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和个人账户清户结算手续,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拨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医保关系自行终止,因所在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办理终止基本医保关系,造成个人账户多划入的部分,各级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账户清户结算时予以扣回,无法扣回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

  

  第三十八条  个人账户当年归集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六章 统筹基金的建立和支付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意外伤害保险费后的部分作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由同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十条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下列费用:

  

  (一)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

  

  (二)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