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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条 不享受医疗补助待遇的企、事业单位中的中科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或世界冠军的运动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七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本办法规定缴费的其他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 第三章 医疗补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医疗补助基金的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在岗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6.5%。 第九条 属于财政负担的医疗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给经办机构;其他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按月向同级经办机构缴纳。 第四章 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 医疗补助基金用于享受医疗补助对象的下列补助项目: (一)个人账户的补助; (二)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补助; (三)工作人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和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的补助; (四)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住院医疗费,急诊抢救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后个人自付部分的补助; (五)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后的住院医疗费及急诊抢救病种、普通病种、慢性病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补助; (六)基本医保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的补助; (七)住院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需个人先自付的医疗费。 第十一条 医疗补助基金用于个人账户补助,工作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划入本人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休金为基数,按1%的比例划入本人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后,医疗补助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个人支付10%,支付限额为每年每人1000元。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患《石家庄市市区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慢性病病种目录》(见附件)所列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与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共设一个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和医疗补助基金支付限额2500元后,医疗补助基金支付90%,支付限额为每年每人4000元。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患慢性病病种,应经市级经办机构认定,并在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慢性病病种就医定点,普通病种和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定点一定一年不变。普通病种、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应选择同一家协议医疗机构。 退休人员在门诊就医,应在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门诊就医定点,一定一年不变。 第十五条 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限额后,由医疗补助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医疗补助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第十六条 医疗补助基金用于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首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的补助,为每年每人200元。 第十七条 医疗补助基金用于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第十条第四款所列项目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个人负担比例补助,为5个百分点,但个人负担比例不得低于4%。 第十八条 医疗补助基金用于住院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首先由个人自付比例的补助,为10个百分点。 第十九条 医疗补助基金用于超过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年度限额部分的补助,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均为95%。 第二十条 每个结算年度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协议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使用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医疗费,所用药品应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所采用诊疗项目应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所使用的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应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享受医疗补助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由本人支付;应医疗补助基金负担的,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由协议医疗机构记帐结算。但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超过医疗补助基金支付7500元之后,由个人垫付现金,每月到市级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