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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发[20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12-23
【实施时间】 2011-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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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实现在线、中控设施运行监控;实施污泥运输转移联单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水污染企业达标整治

  

  开展本钢集团公司(含北营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重点水污染企业治理及全面达标工作;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监管、督促省控和国控重点水污染企业排放污染物全面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强化对超标排放企业的监测、监查制度,推行清洁生产,对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工业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加强对化工、建材、冶炼和发酵等工业企业的治污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企业)

  

  (4)太子河景观化建设

  

  完成太子河生态建设,包括市区段景观带建设、支流河环境综合整治,并对河道进行清淤及拦河坝修筑等项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三)循环经济工程

  

  1目标任务及时限

  

  (1)2013年12月,创建具有循环经济特色的“辽宁(本溪)再生资源环保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环保产业园区)。

  

  2011年7月至12月,在溪湖区规划出15平方公里的环保产业园区,完成产业园区建设前期规划工作。

  

  2012年10月,环保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竣工。

  

  2012年12月,引入部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入住园区,确定园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重点工程项目。

  

  (2)2012年5月,依法关停医疗废物小型简易焚烧处置设施;实现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

  

  2011年12月前,针对本溪县和南芬区实际条件,建立医疗废物收集“中转站”,推行医疗废物“定点收集”新模式。

  

  2012年5月前,关停本溪县医疗废物小型焚烧设施,完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制度。

  

  (3)2011-2013年,各年底前落实危险废物监管制度,完成工业危险废物专项调查和整治工作。

  

  2011-2013年6月,调查分析当年固体废物产生现状和流向,实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信息发布。

  

  2011年12月,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处置设施,对不符合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存在环境二次污染处置设施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和依法关闭。

  

  2具体措施及责任

  

  (1)完成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创模”指标;确定固体废物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完成辖区内废渣乱排乱放整治任务。负责取缔小型简易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实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负责协调园区建设可研报告、建设总体规划、环评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环保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责任单位:溪湖区政府)

  

  (3)负责园区引进企业政策和招商引资工作,督办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重点项目企业的入住及启动;负责实施固体废物专项调查和整治工作。(责任单位:溪湖区政府、市环保局)

  

  (4)落实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定点收集、安全贮存,督察县(区)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环保局)

  

  (5)负责固体废物专项调查,摸清引入园区的固体废物资源及数量,规划本钢集团公司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入住园区项目方案;负责落实尾矿、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的综合利用处置率90%的指标;落实辐射安全许可及废旧放射源安全处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本钢集团公司)

  

  (6)完成粉煤灰、锅炉渣综合利用工程。(责任单位:衡泽热力公司、泛亚热电公司、华兴热力公司)

  

  (7)负责完成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准备工作。完成两县及南芬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环保局)

  

  (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动

  

  1目标任务及时限

  

  (1)2011-2012年,实施“创模”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行动。全市域内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煤化工等产能过剩主要行业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所列其他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将于2011年8月-2013年6月分期分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评估验收。

  

  (2)2011-2013年,通过一轮清洁生产审核,使企业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提升综合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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