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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发[20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12-23
【实施时间】 2011-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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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立适合本溪产业结构特点的行业、环保、清洁生产技术的专家和人才队伍,完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体系,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系统、规范、持续、高效开展。

  

  (4)建立清洁生产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完善清洁生产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

  

  (5)推动企业加快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持续开展清洁生产,促进重点工业企业实现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6)2013年,力争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15%的目标。

  

  2具体措施及责任

  

  (1)负责筛选、确定应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报省环保厅公布;组织管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清洁生产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定期调度机制;组织市管重点工业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认定,配合完成省环保厅组织的清洁生产评估验收;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进行表彰,并优先考虑各项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不按时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达不到清洁生产要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相关技术培训;建立健全清洁生产信息平台,为管理部门和企业提供服务;按照“创模”有关要求,建立和规范管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资料档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负责监督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落实,对经审核确定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不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限制其享受节能、节水、结构调整、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3)对所辖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确定辖区应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负责组织辖区重点企业按有关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工作;推动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实施,确保辖区重点工业企业实现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配合完成辖区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评估和验收工作;从资金、技术等方面加大对清洁生产工作的扶持力度,对不按时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达不到清洁生产要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安排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对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行动

  

  1目标任务及时限

  

  (1)2011-2012年,按时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

  

  (2)建设项目“三同时”环评执行率由2010年的30%达到2012年的100%。

  

  (3)规划环评执行率由2010年的15%达到2012年的100%。

  

  (4)2011-2013年,完成149家(全市246家)露天开采小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2具体措施及责任

  

  (1)负责本部门1998年以来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基数的确定,并提供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清单;负责协调、提供2010年以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性规划(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及专项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规划)的基数确定,并提供规划清单及规划文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负责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要求,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3)负责本部门1998年以来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基数的确定,并提供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清单;负责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要求,按时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4)负责1998年以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试生产批复手续、“三同时”验收手续的审查、确认工作;负责查处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试生产批复手续、“三同时”验收手续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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