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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2]12号
【颁布时间】 2012-01-19
【实施时间】 2012-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8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关于无锡市“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七节 完善森林保护体系


  

  

  坚持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并举,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营条件下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新机制,引导林农建立护林联防协会和经济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各种自律组织的作用,解决防火、防病虫害、防盗等难题,构建科学有效的林业保护体系,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强化林地林权保护管理。在完成发(换)林权证的基础上,对林地权属不清,积极调处,加强林权证的动态管理,对合法发生变化的林地权属及时给予变更,保护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严格征占用林地管理,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制订和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林业用地进行系统评价定级,实施林地分级保护管理。

  

  进一步提高无锡市生态公益林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不同类型特点,实行分级施策,分类管理和适度经营,逐步实现生态公益林财政补偿、经营者自我补偿和受益单位补偿等多层次补偿。

  

  强化林业“三防”体系建设。坚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防治,促进健康”的方针,进一步落实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认真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及其防治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各项指标。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珍稀植物、乱收乱购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继续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高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林区治安的稳定,营造公平、良好的林业发展环境。

  

第五章 无锡市“十二五”林业发展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总则


  一、无锡市“十二五” 林业发展规划概述

  

  《无锡市“十二五” 林业发展规划》是《无锡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无锡市“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任务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38号)下达给无锡市林业局的一个专项规划。《无锡市“十二五” 林业发展规划》是《无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无锡市“十二五” 林业发展规划》以初步建成资源丰富、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结构稳定、高效生态的无锡林业发展格局为目标,建设道路两侧的交通路网林地、乡村沟渠周边的农村林网、中心城区的城市片林,大力发展林木种苗花卉产业,保护好现有的湿地资源,对现有不合理林相进行改造,实现适度增加森林资源总量,稳步提高森林健康水平,大力推进林业生态建设,迅速提升林业科技含量,积极弘扬森林生态文化,基本满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二、评价的目的及意义

  

  《无锡市“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无锡市“十二五”林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具体体现。《无锡市“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对无锡市生态环境现状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林业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识别、分析、预测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完善无锡市林业发展专项规划方案。从而提高无锡市林业发展专项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权威性和环境可行性,更好地促进无锡市林业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协调发展。

  

  三、评价原则

  

  (一)注重分析环境资源对林业规划实施的实际支撑能力;

  

  (二)突出林业规划实施的累积性、整体性、宏观性和长远性环境影响分析;

  

  (三)强调林业规划目标与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以及地方和部门发展规划的协调性、公平性和均衡性;

  

  (四)保证规划环评的层次、工作内容深度、详尽程度与林业规划保持一致。

  

  四、评价依据

  

  (一)主要评价技术导则、标准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1985-01-01实施)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第559号令,2009年10月起实施)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征求意见稿)(2009)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2.4-1995,19-1997)

  

  《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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