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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2]98号
【颁布时间】 2012-04-01
【实施时间】 201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负责为救灾运输工作提供燃油保障。

  

  12.6 物资保障

  地震发生后,发展改革、民政、商务等有关部门根据救灾需求,组织、调集救灾所需物资,协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送往灾区;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加紧生产救灾急需物资,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12.7 宣传保障

  地震发生后,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等新闻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手段,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精神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12.8 安全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并为地震应急工作人员、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得以安全进行。

  

13 附则


  13.1 预案管理

  省地震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13.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13.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5月29日印发的《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川办函〔2006〕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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