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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负责为救灾运输工作提供燃油保障。 12.6 物资保障 地震发生后,发展改革、民政、商务等有关部门根据救灾需求,组织、调集救灾所需物资,协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送往灾区;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加紧生产救灾急需物资,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12.7 宣传保障 地震发生后,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等新闻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手段,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精神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12.8 安全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并为地震应急工作人员、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得以安全进行。 13 附则 13.1 预案管理 省地震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13.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13.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5月29日印发的《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川办函〔2006〕11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