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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2.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管理 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0.2.2 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省人民政府在实施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主要处置措施: (1)省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负责指导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省地震局、民政厅负责迅速了解是否造成灾情,并酌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省地震局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 10.3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10.3.1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管理 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地震谣传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0.3.2 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省人民政府在实施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时,主要处置措施如下: (1)省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 (2)省地震局迅速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 (3)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立即组织地震、新闻、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事发地人民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10.4 邻省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邻省地震事件是指在我省周边省份发生的、并且波及我省的地震事件。 10.4.1 邻省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 根据邻省地震事件对我省的影响程度,按上述应急管理原则,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部署和实施我省受影响地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0.4.2 邻省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省人民政府在应对邻省地震事件时,视其对我省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受邻省地震事件影响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视其对当地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10.5 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是指我国大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未对我省造成直接影响的地震事件。 10.5.1 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 如果外省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对外省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 10.5.2 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省人民政府在应对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时的主要措施: (1)省地震局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的震情和灾害损失情况。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对灾区进行支援。 (3)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物资、资金、器材等支援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抗震救灾工作。 (4)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我省支援力量的运送工作。 (5)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我省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11 地震应急准备 11.1 组织指挥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本部门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11.2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做到经济建设和防震减灾统筹兼顾。 11.3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订地震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健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