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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2]98号
【颁布时间】 2012-04-01
【实施时间】 201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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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机场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修和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基础生活设施。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抢修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事宜。

  公安厅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灾区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的运输线路通畅。

  

  4.3.8 监测组

  负责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由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安全监管局及有关部门组成。

  省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余震防范。

  省气象局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环境保护厅负责加强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

  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

  水利厅负责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核设施、水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4.3.9 治安组

  负责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由公安厅、武警四川省总队及有关部门组成。

  公安厅、武警四川省总队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灾区人民生活环境的基本安全。

  

  4.3.10 宣传组

  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外办、公安厅、卫生厅、国土资源厅、省地震局、省广电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外办、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新闻报道及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省地震局、卫生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对灾区群众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及时恢复灾区受损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临时广播站或新闻站,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4.3.11 评估组

  负责地震灾害损失的评估工作。由省地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及有关单位组成。

  省地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4.3.12 物资接收组

  负责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由民政厅、财政厅、省外办及有关部门组成。

  民政厅、财政厅、省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4.3.13 外事组

  负责与抗震救灾工作相关的涉外事务。由省外办、省地震局、省旅游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省外办、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省外办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入川手续事宜。

  省地震局负责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川的搜救行动。

  

  4.3.14 社会秩序恢复组

  负责灾区及其周边地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指导、督促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农业厅、省政府应急办及有关单位组成。省政府应急办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督促灾区周边市(州)人民政府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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