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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3)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8.2 指挥与部署 (1)省人民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国务院。 (2)命令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灾民安置、稳定社会、恢复生产等应急处置工作。(3)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4)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8.3 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省人民政府宣布ⅲ级应急响应结束。 9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v 级响应) 9.1 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3)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宣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 9.2 指挥与部署 (1)命令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灾民安置、稳定社会、恢复生产等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9.3 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省人民政府宣布iv 级应急响应结束。 10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10.1 临震应急事件 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10.1.1 临震应急管理 省人民政府是临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10.1.2 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省人民政府在应对临震应急事件时,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省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省地震局、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3)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单位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核设施、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4)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制订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省地震局、公安消防总队、省安全监管局、卫生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省军区负责协调驻川军事力量、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 准备。 (6)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省政府新闻办、省地震局、公安厅、省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8)省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负责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和督促地震预报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10.1.3 临震应急结束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应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根据预报区和临震应急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临震应急结束。 10.2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强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发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驻地城区4.0-4.4级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4.5-4.9级地震,能够明显感觉到,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