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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地震灾害事件的划分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 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生产总值3% 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驻地城区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 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驻地城区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6.0-6.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驻地城区4.0-4.9级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2.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省内 4.0-4.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表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3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3.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省人民政府是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全省的抗震救灾工作。 3.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是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驻川军事力量、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和非灾区市(州)人民政府,视情对受灾市(州)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灾区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受灾市(州)、县(市、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实际情况派出有关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如果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涉及2个或以上地区,则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该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表2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管理一览表
4 组织体系及职责 4.1 领导机构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是我省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省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2 指挥机构及职责 四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省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省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指 挥 长: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军区副司令员 省人民政府分工副秘书长 省地震局局长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民政厅副厅长 公安厅副厅长 4.3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公安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厅、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省地震局、省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民防局、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统计局、省通信管理局、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新闻办、省外办、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地震应急期间,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在处置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负责搭建和运行省级应急指挥平台工作。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宣布启动ⅲ、iv 级地震应急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可下设秘书、信息、综合协调、紧急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医疗防疫、救灾保障、灾害监测、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物资接收、涉外事务、恢复生产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