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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2]98号
【颁布时间】 2012-04-01
【实施时间】 201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成员和工作组进行临时调整。

  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4.3.1 秘书组

  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秘工作。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政府应急办及有关部门组成。

  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请示、报告、公告、命令、批复、协商等文件的起草、报送、发布等工作。

  

  4.3.2 信息组

  负责信息收集、报送与处理等事宜,由省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民政厅、省统计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灾情等信息的汇总工作,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灾情信息、应急处置情况和存在问题等通报各相关单位。

  省地震局、民政厅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并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救灾需求;协助省政府应急办汇总灾情,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统计局迅速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省政府应急办,以便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情况。

  其他省直部门和有关单位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

  

  4.3.3 协调组

  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由省政府应急办、省军区、省地震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省人民政府与兄弟省(区、市)人民政府间、省直各有关部门之间、灾区市(州)人民政府间、灾区和非灾区市(州)人民政府间的协调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国(境)内外搜索与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

  省军区负责省人民政府与成都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前来我省灾区进行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所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我省进行支援的省外、境外抢险救援力量。

  

  4.3.4 救援组

  负责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由省地震局、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安全监管局、卫生厅及有关单位组成。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安全监管局立即组织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生产救援队伍、驻川解放军、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指导和督促灾区人民政府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按职责分工和对口关系,分别负责指挥和协调省外、国(境)外救援队伍及时开展搜救工作。

  卫生厅负责组织救护队伍赶赴灾区,配合各类救援队伍做好压埋人员、获救伤员的生命救护工作。

  

  4.3.5 安置组

  负责疏散、安置、转移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由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教育厅、省民防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民政厅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方案,尽快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

  民政厅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相关事宜。

  国土资源厅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过渡性安置点的选址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

  民政厅、省民防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安置。

  教育厅负责在校师生的临时安置工作。

  

  4.3.6 医疗防疫组

  负责开展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由卫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及有关单位组成。

  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开展心理援助行动;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协调省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省外、境外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时为卫生防疫工作所需药品、器械提供保障,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卫生医疗安全。

  交通运输厅及时组织、协调运力,确保危重伤员得到及时转运。

  

  4.3.7 保障组

  负责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物资、器材、资金、通讯、交通、运输以及水、电、气、燃料等方面的有力保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公安厅、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外办、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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