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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命令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驻川军事力量、国防后备力量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6)要求非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稳定社会,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组织非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7)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请求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视情向兄弟省(区、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8)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6.3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省人民政府宣布 i级应急响应结束。 7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i级响应) 7.1 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3)省人民政府宣布启动ii级应急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7.2 指挥与部署 (1)省人民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ii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国务院。 (2)确定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 (3)视情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一个或多个前线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 (4)命令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驻川军事力量、国防后备力量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6)要求非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稳定社会,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组织非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7)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视情请求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 7.3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省人民政府宣布 ii级应急响应结束。 8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8.1 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