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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1.4 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11.5 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和完善省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县级以上防震减灾、消防、安全监管、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资源共享,协同配合,提高政府和社会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11.6 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以及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 11.7 地震应急科普宣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11.8 志愿者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12 地震应急保障 12.1 组织保障 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进入应急运作状态,指挥和工作人员立即到岗,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及时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是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在当地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所有本地和前来支援的抢险救援力量,负责分配、调拨所有本地和支援的救灾物资资金。 12.2 通信保障 地震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优先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组织抢修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恢复公众通信。拥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启用本部门、单位的通信系统,保证上情下传,下情上达;必要时,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乃至社会提供通信支援或通信服务。 12.3 资金保障 地震发生后,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和灾区实际,按照“调度资金保急需,灾情稳定作分配”的原则,调度资金确保灾区救灾资金需要;灾情稳定后,根据实际核定灾损清算分配资金,应急救灾物资保障部门根据救灾需求向财政部门申报物资采购资金,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审核拨付资金。 12.4 队伍保障 地震发生后,地震、消防、安全监管、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驻川军事力量、国防后备力量、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应根据灾情实际,组织规模适当的抢险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尽可能为队伍提供足够的通信、后勤保障。 各级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在灾区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2.5 交通运输保障 地震发生后,交通运输厅、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成都铁路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协调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救灾需求,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或机场,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 公安、武警四川省总队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通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