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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5月21日发布该年度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五)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美国和日本驻华使馆,并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同时,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出口商。有关申请书公开文本,利害关系方可于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相关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2011年5月21日,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美国和日本被调查产品生产商、贸易商登记应诉。 (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 立案后,没有涉案国生产商、出口商应诉本次倾销调查。因此,调查机关没有对涉案国生产商、出口商发放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向申请人发放问卷和补充问卷,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调查期内邻苯二酚的国际国内市场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答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各利害关系方意见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口头或书面意见陈述。 (4)听证会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召开听证会。 (5)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所有与倾销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均已按规定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倾销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6)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2012年3月8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最终倾销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交评论意见。 2.损害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11年5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相关利害关系方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1年5月24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成立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成立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11年6月10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1年6月23日,应本案申请人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发生。 本案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限及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未收到除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 (5)召开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 2011年11月28日,调查机关召开本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本案申请企业以及部分下游企业的意见陈述。 邻苯二酚下游企业提出,调查期内,国内生产的邻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的质量不存在差异,可相互替代。同时表示,支持商务部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希望通过此次调查,进一步改善中国邻苯二酚市场竞争环境,在中国邻苯二酚产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与下游企业的共同和谐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