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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0号
【颁布时间】 2012-05-21
【实施时间】 2012-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0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期终复审终裁的决定

[接上页]
以上分析说明,2006年以来,美国邻苯二酚的产量在产能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出现大幅缩减,产能闲置的比例较大。同期国内市场需求大幅下降,内需不足。美国邻苯二酚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很高,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很高。

  3.对中国出口情况

  单位:吨;美元/吨

  

期  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对中国出口数量

3136

2682

389

2546

1449

对中国出口平均价格

3129.80

3343.33

3970.11

3425.83

3653.31

中国总进口量

7828.54

6643.63

6621.75

8425.44

7639.18

对中国出口占中国总进口量比例

40.05%

40.36%

5.87%

30.21%

18.96%



  数据来源:全国海关信息中心提供《邻苯二酚进出口情况的统计数据

  

  (1)对中国出口数量

  根据我国海关统计数据, 2006年至2010年,美国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数量出现波动但总体呈下降趋势,2010年比2006年下降了53.79%。相应的,美国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量比例也从2006年的40.05%下降为2010年的18.96%。这体现了反倾销措施良好的制约效果。从贸易方式方面看,2006年以来,在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下,美国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中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量所占比例呈下降趋势,而其他方式下出口量所占比例有所增加。

  调查机关注意到,美国罗地亚公司与法国罗地亚公司是关联公司,这两家公司同属于罗地亚公司,并且是世界邻苯二酚最主要生产商。据申请人反映,这两家公司是美国和欧盟邻苯二酚主要生产商。

  2003年8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为期5年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在该措施影响下,我自欧盟进口邻苯二酚大幅下降,而自美国进口邻苯二酚增长迅速,从2002年的80吨上升至2005年的2730.25吨。2006年5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以后,我自美国进口邻苯二酚呈下降之势,从2006年的3136吨下降至2010年的1449.22吨;而自欧盟进口数量呈上涨之势,从2006年的3419.35吨上升至2010年的4188.02吨。

  单位:吨

  

期  间

美国

欧盟

合计

2002

80

3400

3480

2003

1900.01

1059

2959.01

2004

3200.29

1989

5189.29

2005

2730.25

2679

5409.25

2006

3136

3419.35

6555.35

2007

2681.97

3160

5841.97

2008

389.01

4480

4869.01

2009

2546.04

3740

6286.04

2010

1449.22

4188.02

5637.24



  数据来源:全国海关信息中心提供《邻苯二酚进出口情况的统计数据

  

  考虑到美国罗地亚公司与法国罗地亚公司的关联关系,以及前述出现的出口转移情况,调查机关认为,在目前对欧盟进口邻苯二酚仍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如终止对自美国进口邻苯二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罗地亚公司实施贸易转移,扩大自美国罗地亚公司低价出口,进而影响到对欧盟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效果。

  (2)对中国出口价格

  在反倾销措施期间,美国对中国出口价格总体略有上升,由2006年的3129.80美元/吨上升至2010年的3653.31美元/吨。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对第三国出口情况

  单位:吨

  

期  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出口总量

3700

3400

2700

3300

3000

对中国出口数量

3136

2681.97

389.01

2546 .04

1449.21

对第三国出口数量

564

718.02

2310.98

753.96

1550.77

对第三国出口占出口总量的比例

15.24%

21.12%

85.59%

22.85%

51.69%



  数据来源:申请人补充提供《调查期内美国、日本邻苯二酚的对外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统计数据,2006年以来,美国邻苯二酚生产商、出口商还向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邻苯二酚产品。除2008年和2010年以外,美国对第三国出口邻苯二酚的比例均低于30%,超过70%的产品均以低于同期国内销售价格向中国出口。2006年以来中国邻苯二酚市场需求量总体保持增长,2010年中国邻苯二酚表观消费量较2006年增长了126.74%,快速增长的中国市场对海外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邻苯二酚生产商、出口商向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可能会转向中国市场。

  上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美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自2006年以来,美国国内邻苯二酚存在大量闲置产能,产能利用率不断下降;其邻苯二酚市场需求逐年缩减,内需不足;其邻苯二酚出口能力较大,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较高,快速增长的中国市场己成为美国邻苯二酚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受反倾销措施制约,美国对中国出口数量、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量所占比例均呈现总体下降的趋势,而其他方式下出口量所占比例有所增加,出口价格略有上升,但仍属于倾销价格,低价出口是其海外市场销售的一种通常价格策略。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美国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并可能影响到对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效果。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日本邻苯二酚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日本邻苯二酚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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