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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六、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倾销调查期内倾销情况。 美国 由于没有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美国 由于没有美国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美国邻苯二酚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美国邻苯二酚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 存在继续倾销的可能性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美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中,美国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的倾销幅度为4%至46.81%;在前述期中复审的最终裁定中,美国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的倾销幅度为9.7%至46.81%。根据现有材料,调查机关认为美国邻苯二酚对中国倾销出口情况未发生变化。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单位:吨
数据来源:申请书附件六《关于全球邻苯二酚生产以及美国、日本邻苯二酚产业及其国内销售价格的报告》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6年至2010年,美国邻苯二酚产能保持在6000吨,产量则由4500吨下降至3500吨,降幅达22.22%。同期产能利用率由75%下降至58.33%,闲置产能大量增加。2010年中国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为1.74万吨,美国闲置产能数量占中国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比例达14.36%。如果美国将其闲置产能全部释放,其邻苯二酚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美国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单位:吨
数据来源:申请书附件六《关于全球邻苯二酚生产以及美国、日本邻苯二酚产业及其国内销售价格的报告》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6年至2010年,在产能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美国邻苯二酚国内市场消费量总体大幅下降,由4000吨缩减为1400吨,降幅达65%。美国邻苯二酚国内消费量远低于其同期产能数量。2010年美国邻苯二酚消费量占产能的比例仅为23.33%。 2006年以来,在世界市场消费量保持基本稳定的情况下,美国邻苯二酚消费量却大幅下降,其占世界市场消费量的比重也大幅降低,从2006年的17.09%下降至2010年的5.24%。这表明美国邻苯二酚市场需求缩减,内需不足。根据现有材料,这种情形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3)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单位:吨
数据来源:申请书附件六《关于全球邻苯二酚生产以及美国、日本邻苯二酚产业及其国内销售价格的报告》;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调查期内美国、日本邻苯二酚的对外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6年以来,美国邻苯二酚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高水平,2006年至2010年该比例的平均水平超过80%,表明对外出口是美国消化国内邻苯二酚剩余产量的主要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