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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2]3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8
【实施时间】 2012-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

  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

  

  1.加快推进《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制定工作。(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省法制办配合)

  

  2.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和地下管网等建设、运行、管理及灾害预防方面的地方安全法规规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气象局、沈阳铁路局负责,省法制办配合)

  

  3.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制(修)订吉林省安全技术地方标准,健全覆盖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

  

  5.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省安监局牵头,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广电局、吉林煤监局、省总工会、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6.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强化相关部门及与司法机关的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实效。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

  

  7.严格按照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省安监局、省质监局、吉林煤监局、沈阳铁路局、东北电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8.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吉林煤监局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9.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督促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1.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督促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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