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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2]3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8
【实施时间】 2012-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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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二十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94.督促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95.督促各级政府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要在基层设立安全生产公益岗位。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乡镇要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监管任务较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充实监管力量,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省安监局、省编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十七)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96.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牵头,省法制办、省统计局、吉林煤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97.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有关部门在单位或个人参评先进、优秀、劳模以及干部职务晋升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对因忽视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 “一票否决”。(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省能源局配合,吉林煤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八)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

  

  98.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99.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省委宣传部、省安监局牵头,省广电局、省监察厅、省政府新闻办配合,吉林煤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00.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安监局负责)

  

  本方案中,牵头部门是指对本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所涉及的各有关部门负有组织、协调和工作推进职责;负责部门是指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对本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负有组织、计划、部署、督促和指导落实责任;分工负责部门是指对本项重点工作在本部门及所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负全面责任;配合部门是指对本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按照牵头、负责部门需要负有积极参与、支持、配合责任。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本方案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部门间密切协作机制。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要制定贯彻落实本方案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工作分工、严格部门责任,确保《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8号)中各项重点工作得到全面落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政府。

  

  各市(州)政府落实本方案具体实施办法和省直牵头、负责、分工负责部门,落实本方案重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请于7月6日前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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