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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0.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省安监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71.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逐步淘汰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通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规模必须达到年产30万吨以上,到 “十二五 ”末企业规模要达到年产60万吨以上。加大露天采石场整合力度。(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72.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地方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的建设和延续。(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能源局、省卫生厅、吉林煤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73.对存在落后技术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74.把安全产业纳入各级政府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范围,通过加快安全产业发展,促进安全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沈阳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民航吉林监管局、吉林银监局负责) (二十)加强安全人才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 75.加强省属院校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办好安全工程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重点培养中高级安全工程与管理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配合) 76.加强安全监管部门与高等院校的合作,采取聘请专家学者集中授课或脱产学习的方式,加强在岗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监管能力,加快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队伍。(省安监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77.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提高基层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工作待遇,改善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公务员局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一)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 78.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吉煤集团建立全省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支持吉煤集团及所属的辽源、通化、珲春、舒兰、杉松岗矿业集团矿山救护队建设,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资源和条件,重点投入,逐步配备处置复杂事故的高、精、尖应急救援装备。支持吉化集团国家级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建设,力争使其装备达到国家级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水平。做好高效快速救援钻机、大型排水设备、大型清障支护设备、人员避险装置、搜寻设备、定位设备等应急物资储备,提高防灾避险和应急救援能力。(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配合) 79.督促各级政府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结合实际,整合应急资源,在化工产业密集区、重化工产业带和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依托大中型企业以及消防部队建设地方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支持公安消防、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路运输、电力等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升装备水平和抢险救援能力。(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80.建立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提升事故医疗救治能力。(省卫生厅牵头,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81.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