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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2]3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8
【实施时间】 2012-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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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12.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分工负责)

  

  13.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129号)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省安监局、省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4.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 ”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同时负有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责任。(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六)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

  

  15.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6.相关部门、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7.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人行长春中心支行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东北电监局、省能源局配合)

  

  三、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七)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18.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吉林煤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9.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沈阳铁路局、民航吉林监管局、省气象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省总工会负责)

  

  20.坚持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实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制度,禁止无资格人员从事高危行业。(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21.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编办、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

  

  22.按照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推动、企业自主负责 ”的工作机制,坚持 “自下而上、循序渐进、突出试点、以点带面”的工作原则,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2〕7号)安排部署,利用3年的时间,建立覆盖全省各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3.督促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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