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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2]3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8
【实施时间】 2012-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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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沈阳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省能源局负责)

  

  58.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沈阳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安监局、东北电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十六)加强消防、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

  

  59.督促地方各级政府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配合)

  

  60.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 ”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人防办、省安监局配合)

  

  61.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拥挤踩踏事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沈阳铁路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2.冶金等工贸行业要深入开展冶金煤气、冶金高温金属液体、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液氨制冷等重点环节安全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省工业信息化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3.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小锅炉、小化工、电梯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宾馆、饭店、洗浴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在用特种设备的监管。深化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充装和检验行为。加强电力、农机和船舶安全管理。(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农委、省水利厅、东北电监局、省电力公司、省交通运输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十七)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64.督促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在每年度财政公共预算内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安全生产监管设施装备配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系统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研究等提供资金保障。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高危行业领域倾斜。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严格按照国家对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安全生产专项投入,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人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吉林银监局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5.督促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省财政厅牵头,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吉林银监局配合)

  

  66.企业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吉林保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67.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省安监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吉林保监局配合)

  

  (十八)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68.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发挥我省大型企业和科研院所、高校较多的优势,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在事故预防预警、防治控制、抢险处置等方面尽快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69.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提高生产安全防护水平。(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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