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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2]3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8
【实施时间】 2012-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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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进一步加大对农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的整治力度,减少事故隐患。(省农委、省公安厅牵头,省安监局配合)

  

  42.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负责)

  

  43.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继续强化民航、农村和山区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委、民航吉林监管局、省安监局、省气象局负责)

  

  44.加强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沈阳铁路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安监局配合)

  

  45.抓紧完善校车安全法规和标准,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法制办负责)

  

  (十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46.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气象局负责)

  

  47.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督促各地区要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政策,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气象局负责)

  

  48.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省安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

  

  49.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 “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省安监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负责)

  

  (十四)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50.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安监局负责)

  

  51.研究制定充填开采标准和规定。(省安监局负责)

  

  52.积极推行尾矿库一次性筑坝、在线监测技术,搞好尾矿综合利用。2012年年底前,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实现在线监测。鼓励企业搞好尾矿综合利用。(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环保厅配合)

  

  53.全面加强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建设,2013年6月底前完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任务。建立全省非煤矿山采空区登记档案,组织实施非煤矿山采空区监测监控等科技示范工程。以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hse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达标为载体,加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安全管理,重点防范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等事故。(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省能源局负责)

  

  (十五)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54.按照 “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和地铁工程安全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沈阳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监局、东北电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55.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全力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实时监控系统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沈阳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安监局配合)

  

  56.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大力推进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失信惩戒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沈阳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东北电监局、省能源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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