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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4.各级政府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九)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5.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6.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人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东北电监局、省能源局配合) (十)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7.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三同时 ”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牵头,吉林煤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配合) 28.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9.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省卫生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四、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十一)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 30.加快建设 “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省能源局牵头,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配合) 31.完善落实瓦斯抽采利用扶持政策。(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分工负责) 32.推进瓦斯防治技术创新。(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分工负责) 33.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审批。 “十二五 ”期间,一律停止核准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年产量45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对违反有关瓦斯防治规定、规范和标准的企业,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直至依法关闭。(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34.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35.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扶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36.支持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省安监局、省能源局牵头,吉林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配合) 37.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凡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的煤矿,属地政府应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负责,吉林煤监局配合) 38.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省能源局负责) (十二)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 39.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修订完善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负责) 40.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省安监局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