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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条 市本级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支出的事项,应当有明确的项目立项依据、组织实施计划和详细的项目预算。 第四条 追加预算支出原则上按市政府分管领导归口部门预算统筹调剂解决。由市本级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追加预算支出的请示,市财政提出意见,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按照《昆明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审批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明确调剂资金的来源渠道。 第五条 对于在各口部门预算无法调剂安排的追加预算支出事项,由市本级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部门申请,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单位经费结余和年度财力情况,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提出书面建议报市政府,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市级其他领导在年初预算以外签批的预算资金,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分管财政的副市长统一平衡。 第七条 建立追加预算支出事项评审机制,由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的立项依据、经费需求、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把关。 第八条 严格控制预算支出追加,除突发性、特殊性事项之外,上半年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九条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办理的追加预算支出事项,可由申请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 第十条 市政府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做出批准决定后,由市财政局组织执行。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追加预算支出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情况,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十二条 市本级部门对审批通过的追加预算支出项目应当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负责对追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市本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预算单位财政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财政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与市本级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未实现支出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分为基本支出预算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四条 基本支出结余含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第五条 市本级行政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结余不办理结转,由财政收回。 第六条 市本级事业单位除人员工资之外,其他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办理结转,由财政收回。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七条 项目支出结余按照完成情况分为未完成项目结余资金和已完工项目结余资金。 (一)未完成项目结余资金包括: 1.项目当年已实施但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2.项目因故当年未实施,需要推迟到次年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 3.因特殊情况当年已建成但尚未完成竣工决算的基本建设项目所形成的结余资金视同未完成项目结余资金。 (二)已完工项目结余资金包括: 1.项目当年已完成(含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形成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消的项目形成的结余。 第八条 未完成的项目结余原则上不办理结转,特殊情况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结转。 第九条 已完工项目结余资金以及项目终止撤消和两个预算年度未使用的结余资金不办理结转。 第十条 属于中央、省以及列收列支专项资金的预算结余,依据相关政策结转次年按规定用途专项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收回的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使用。 第四章 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采取直接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检查的方式,对预算单位结余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加强对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在结余资金中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报送结余资金不实的,预算单位必须将不实部分的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不按规定上缴的,财政部门相应调减单位年初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