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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9]16号
【颁布时间】 2009-03-04
【实施时间】 2009-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01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财政综合改革创新财政管理制度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实施步骤
  
  第一步:收集数据。财政部门向银行业管理部门、投融资公司、金融办等相关部门收集各驻昆银行的年度经营状况、贷款规模等资料信息。
  
  第二步:根据收集资料进行计算,确定评价结果。财政部门按照上述评价办法计算各驻昆银行的得分,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财政性资金存款在各驻昆银行的存放比例,再由各分行自行确定所得财政性资金存款在其下辖支行的分配比例。
  
  第三步:对纳入评价范围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存放调整。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存款规模,对在各驻昆银行的财政性资金存款额进行动态调整。鉴于财政性资金目前在各驻昆银行的存款存量与按本办法确定比例计算应存放量的正负落差普遍较大,为避免银行存款在各驻昆银行间的大幅调整,将对各驻昆银行的现有存款存量逐步调整,将集散账户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调整落差大的银行的存放量,并通过控制陆续到期存款的续存来解决各银行存款存量调整到位的问题。同时,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现存放在各驻昆银行的存款存量将作为财政性资金存款向各驻昆银行进行分配时的参考因素,若按比例计算某银行应存放量大于该银行现存量,但小于该银行现存量与该行社保基金存量和住房公积金存量之和,则视为该行的财政性资金存款存量已按本办法调整到位,但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在该行的存量保持不变。
  
  表一 驻昆银行评价激励指标
  
  指标名称
  
  指标说明
  
  采集来源
  
  指标数值
  
  分值
  
  可靠性(权重0.2)
  
  不良贷款率
  
  考察银行的不良贷款情况,反映财政性资金存放的安全性。
  
  银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直接由银行提供,并对真实性作出承诺。
  
  5%以下
  
  100
  
  5%≤X<10%
  
  80
  
  10%≤X<15%
  
  50
  
  15%至≤X<25%
  
  20
  
  25%以上
  
  0
  
  贡献度
  
  (权重0.7)
  
  对昆公共项目贷款规模(权重0.4)
  
  计算单个银行对昆公共项目贷款占所有被评价银行对昆公共项目贷款的比重。按评价年度银行对投融资公司年末贷款余额计算。
  
  市级、县(市)区投融资公司
  
  单个银行对昆公共项目年末贷款余额÷各银行对昆公共项目年末贷款余额总和
  
  (比重÷最高比重)×100
  
  对昆公共项目中长期贷款规模(权重0.3)
  
  计算单个银行对昆公共项目中长期贷款占所有被评价银行对昆公共项目中长期贷款的比重。按评价年度年末银行对投融资公司三年以后(不含三年)到期的贷款余额计算。
  
  市级、县(市)区投融资公司
  
  单个银行对昆公共项目中长期贷款÷各银行对昆公共项目中长期贷款总和
  
  (比重÷最高比重) ×100
  
  对在昆企业贷款增量规模(权重0.1)
  
  计算单个银行对在昆企业贷款增量占所有被评价银行对在昆企业贷款增量总额的比重。按评价年度银行对在昆企业年末贷款余额增量计算。
  
  银行业管理部门
  
  单个银行对在昆企业年末贷款余额增量÷各银行对在昆企业年末贷款余额增量总和
  
  (比重÷最高比重)×100
  
  对昆贷款集中度(权重0.2)
  
  计算单个银行对昆贷款占该银行对全省贷款的比重。按评价年度银行年末贷款余额计算。
  
  银行业管理部门
  
  单个银行对昆年末贷款余额÷该银行对全省年末贷款余额
  
  (比重÷最高比重)×100
  
  银政合作(权重0.1)
  
  金融办评分(权重0.5)
  
  评价银行与政府的合作情况,包括报表报送、信息提供、工作沟通、业务配合、服务质量等。
  
  金融办
  
  根据合作情况在0-100分之间给出评分
  
  财政评分(权重0.5)
  
  财政部门
  
  根据合作情况在0-100分之间给出评分
  
  四、修正机制
  
  由于财政收支规模存在动态变化,纳入评价范围的财政性资金存款规模可以根据当年财力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适时作出调整,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存放在各驻昆银行的财政性资金存款也可以依据存放比例相应作出适当调整。
  
  基于评价体系中的指标会因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管理的要求而发生改变,对指标构成、权重和评价方法、程序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修正。
  
  
昆明市市本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支出事项的审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昆明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支出追加是指市本级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年初无预算支出须追加的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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