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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对没有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前期费如有结余资金的,应于审查通过之日起15日内,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配合市级投融资公司收回资金并缴入市级投融资公司开设前期经费专户。超出预算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对确定实施,但因项目前期工作未达到相应深度而未通过审查的项目,按审查的结论意见,由原前期工作项目责任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当年未完成的项目前期工作,其项目前期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凡属使用项目前期费形成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资金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收回,缴入项目前期费专户,统筹安排用于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加强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发改部门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财政部门按照资金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督促项目责任单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 市级管理前期费的投融资公司和项目责任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前期费,并应于每季度末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在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30日内组织审查,并向主管部门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分析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不报送或不按期报送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将通知市级管理前期费的投融资公司不予拨付后续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项目前期费的,经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后,停止拨付或收回项目前期费。对违反财经纪律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关规定。 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规范和创新财政性资金的银行存放管理模式,增强政府对财政性资金存放驻昆银行的调控力度,激励驻昆银行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支持,开拓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的良好局面,发挥财政性资金在经济建设中的导向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加快建立与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继续深化财政改革,强化制度创新,积极推进,分步实施,实现财政性资金的统一调度,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基本原则 1.不改变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权限。资金的性质、范围、管理部门、使用方向及其审批程序维持不变,仅对目前资金账户管理方式进行改革。 2.创新资金运作模式。参照目前预算管理模式和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改革要求,对财政性资金实行合并计算、综合考核、统一调度。 3.创新财政性资金存放驻昆银行的管理方式。通过建立财政性资金存放驻昆银行评价激励机制,将财政性资金存放于银行的间歇性资金在驻昆银行之间进行存款配置,引导驻昆银行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支持。 4.确保资金的安全增值。通过在各驻昆银行之间合理配置财政性资金存款以及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调度顺畅基础上的安全增值。 二、改革内容 改革的资金账户范围包括: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和存款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账户和存款。 (一)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和存款 1.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和存款包括两类:第一类是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用于支持某项事业或产业发展的资金;第二类是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