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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改革目前“一个专项资金对应一个银行账户”的专项资金账户管理方式,将分散存储于各财政专户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单一账户集中管理,实行同户分账核算,但不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使用方向和范围。 国家对社保基金等政策规定必须专户存储的资金暂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但社保基金在各驻昆银行的存款余额将作为财政部门向各驻昆银行进行存款配置的参考因素,并可在规定的存款银行间调度配置。 2.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 通过设立三类银行账户对财政性资金进行管理: (1)集散账户。专门用于统筹、归集和调度资金,实现对财政性资金的集中管理、综合调度。该账户在银行的设置采取第一年设置于激励评价得分最高的银行,之后两年轮换一次,取评价得分最高的银行。 对于收入发生频繁、零星、分散,直接缴入集散账户确有困难的资金,可设一个收入汇缴专户,作为专门用于收缴归集收入的零余额账户。并于每月头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各收入专户内的资金划入集散账户,实现收入汇缴专户按月清零。如遇单笔大额(百万元以上)收入发生则应实时划缴集散账户。 对于日常支付频繁、支出核算复杂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可设一个专项资金支出专户(以下简称“支出专户”),用于满足专项资金日常支付需要。财政部门按月从集散账户预拨头寸至支出专户,当支出专户中的现金存量不足以满足专项资金需求时,由财政部门将财政性资金存款从各驻昆银行回调至集散账户,再将资金从集散账户拨至支出专户。 (2)零余额账户。财政性资金原则上通过在代理银行设立的零余额账户进行国库集中支付,并与财政集散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3)存储分户。财政部门在每个驻昆银行只开设一个存储分户,用于存放分配给该银行的财政性资金。该账户仅用于与集散账户进行资金调度,不得用于其他收支业务。已设置集散账户的银行,其集散账户与存储分户合二为一,不再设立存储分户。 (二)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和存款 1.市财政严格按照《昆明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昆财库〔2008〕7号)规定,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销户审批管理。 2.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和存款包括行政和全额事业单位原基本账户资金和财政性专户资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暂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但住房公积金在各驻昆银行的存款余额将作为财政部门向各驻昆银行进行存款配置的参考因素,可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开户银行间由市财政局实行指令性调度。 3.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余额,纳入财政合并计算银行存款余额,统一对银行进行考核调度。 (三)银行评价机制 根据《昆明市财政性资金存放驻昆银行评价激励暂行办法》,保证财政性资金向驻昆银行进行存款配置时的客观公正,并确保存放驻昆银行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引导驻昆银行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1.建立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划分为以下三大类: (1)可靠性指标,反映银行的经营管理和存放资金安全情况。重点评价不良贷款率指标。 (2)贡献度指标,反映银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包括对昆公共项目贷款规模、对昆公共项目中长期贷款规模、对在昆企业贷款增量规模、对昆贷款集中度四个分指标。 (3)银政合作指标,反映银行与政府的合作情况,包括金融办评分、财政评分两个分指标。 2.核定各驻昆银行总评分。 采用评分法对各银行进行评价。首先每项分指标确定一个权重并分为多个类别,每个类别确定一个分值。其次根据单个银行在各项指标上的表现情况确定其对应的类别,以此得出其各项指标的评分。最后按照各项指标的权重将该银行所有单项指标的评分进行加权求和,计算出该银行的总评分。 3.核定财政性资金存款在各驻昆银行的配置比例。 计算单个银行的总评分在各银行评分总和中所占的比例,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款在该银行的配置比例。 对驻昆银行业的评价原则上一年一次,于每年的四月份前完成。 (四)财政性资金存款余额的配置和调度 1.财政性资金存款的配置。财政将行政事业单位合并计算可用于配置的财政性资金存款余额,按评价核定的配置比例,确定各驻昆银行应获得的财政性资金存款数额。 2.财政性资金存款余额的调度。当集散账户的现金不能满足正常支付需要时,财政将差额部分按配置比例从各存储分户调入集散账户;当集散账户的资金超过正常支付需要时,财政将超额部分按配置比例调至各存储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