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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属充电式的类型并构成救生艇筏手提无线电设备一部分, 则该等电池须每周补充至十足正常充电的状况。凡救生艇筏手提无线电设备备有非充电式电池作为能源,则该等电池须予检查,并在有需要时予以更换。(c)构成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器具一部分的电池,如属须充电的电池,则每当有需要时须将该等电池补充至十足正常充电的状况,但须至少每隔不超逾1星期作出补充。凡备有非充电式电池作为能源,则该等电池须予检查,并在有需要时予以更换。 (d)机动救生艇固定无线电设备及救生艇筏手提无线电设备,须利用适当的人造天线每周至少测试一次。 (e)无线电话警报讯号产生器须每周至少测试一次。 3.每月 (a)每个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及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均须利用该器件所设置的设施和在不使用星系统的情况下每月至少测试一次,以确定其是否有能力妥善操作。 (b)每个搜索和救援雷达应答器均须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以查看是否安全和是否有损坏的迹象。 (c)每项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器具,均须在156.8兆赫(甚高频16频道)以外的频率上每月至少测试一次。 (d)须对提供能源予无线电装设的任何部分的所有电池的安全及状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电池的连接情况及隔位亦须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第369AR章 附表5无线电纪录 [第3(8)及17条] 下述事项须在其发生时连同事发时间记录在无线电日志内─ (a)有关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的通讯的摘要; (b)对重要服务事故的提述; (c)(如船舶的规则准许)每日至少一次船舶的位置;及 (d)处理(a)段所提述的通信的人的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