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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369AR章 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装设)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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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乃“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之译名。
  
  *“国际无线电谘询委员会”乃“International Radio Consultative Committee (CCIR)”之译名。
  
  第369AR章 第3条适用范围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规例适用于下述任何船舶─
  
  (a)行走国际航程的香港船舶;
  
  (b)在香港水域内的任何其他行走国际航程的船舶:但本规例不适用于正在北美洲五大湖*和其东至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的圣拉姆伯特船闸#下游出口处的相连水域与支流水域内航行的任何上述香港船舶。
  
  (2)本规例不适用于─ (2003年第14号第24条)
  
  (a)并非以机械设施推进的船舶;及
  
  (b)少于300吨的货船。(3)为施行本规例─
  
  (a)“建造的船舶”(ships constructed) 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船舶;
  
  (b)“相若建造阶段”(a similar stage of construction) 指具有以下情况的阶段─
  
  (i)能识别为某一特定船舶的建造开始;及
  
  (ii)该船舶已开始装配,而装配量至少为50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重量的1%,取其小者。(4)每艘船舶均须在不迟于1993年8月1日符合第7(1)(d)及(f)条的规定,以及在不迟于1995年2月1日符合第7(1)(c)条的规定。
  
  (5)在符合第(4)及(6A)款的规定下,每艘在1995年2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均须─ (1998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a)在本规例生效日期和由该日起至1999年1月31日为止的期间内─
  
  (i)符合本规例的所有适用的规定;或
  
  (ii)符合在本规例生效日期前施行的《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AP)的所有适用的规定,但任何客船,不论其大小为何,均不获给予任何豁免使其不受该规例第4(2)条的规定所规限;及 (1998年第110号法律公告)(b)在1999年2月1日和由该日期起,符合本规例的所有适用的规定。(6)每艘在1995年2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均须符合本规例的所有适用的规定。
  
  (6A) 每艘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客船,均须在1997年7月1日后的首次定期检验之日或之前,符合第6(3A)、(3B)及(3C)和7(5)条的规定。 (1998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7)本规例并不阻止任何遇险的船舶、救生艇筏或人使用任何可供其运用的方法以吸引注意、报知其位置和求助。
  
  (8)处长可藉宪报公告修订所有或任何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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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北美洲五大湖”乃“Great Lakes of North America”之译名。
  
  #“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的圣拉姆伯特船闸”乃“St. Lambert Lock at Montreal in the Province of Quebec, Canada”之译名。
  
  第369AR章 第4条同等物及豁免
  
  (1)凡本规例规定在船舶上须安装或载备某个别或某类别的附件、物料、装置或器具,或规定须作出某项安排,则处长如藉测试或其他方法信纳任何其他个别或任何其他类别的附件、物料、装置或器具或任何其他安排至少与本规例所规定的同样有效,他可准许在该船舶上安装或载备该其他个别或该其他类别的附件、物料、装置或器具,或作出该项其他安排。
  
  (2)除第7(4)、9(4)、10(4)及11(2)条赋予处长的豁免权力外,处长亦可按其认为适合的条件,豁免任何个别船舶或任何类别或种类的船舶,使其不受第6至17条的任何条文规限。
  
  第369AR章 第5条功能规定
  
  在航程中行走的每艘船舶,均须能够─
  
  (a)(除第8(1)(a)或10(1)(d)(iii)条所规定的情况外)以至少两项分开和独立的设施发送船对岸遇险警报,而每项该等设施须使用不同的无线电通讯服务;
  
  (b)接收岸对船遇险警报;
  
  (c)发送和接收船对船遇险警报;
  
  (d)发送和接收搜索和救援协调通讯;
  
  (e)发送和接收现场通讯;
  
  (f)发送和接收定位讯号;
  
  (g)发送和接收海上安全资料;
  
  (h)(除第15(8)条另有规定外)向海岸无线电系统或网络发送一般无线电通讯,以及接收海岸无线电系统或网络所发送的一般无线电通讯;及
  
  (i)发送和接收驾驶台对驾驶台通讯。
  
  第369AR章 第6条无线电设备的装设、位置和控制
  
  第II部
  
  船舶规定
  
  (1)每艘船舶均须设置无线电装设,该等装设须在整个原订航程中均能够符合第5条所订明的功能规定,而除非根据第4条获得豁免,否则亦须能够符合第7条的规定,并须能够因应船舶在其原订航程中会通过的海区而符合第8、9、10或11条其中一条的规定。
  
  (2)每项无线电装设─
  
  (a)所安放的位置,须使来自机械、电力或其他方面的有害干扰不能影响其恰当使用,该位置并须确保电磁兼容性和避免与其他设备及系统产生有害的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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