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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直至1999年2月1日或直至处长在宪报公布的其他日期为止,除非是只行走A1海区内的航程的船舶,否则每艘船舶均须安装用以在2182千赫频率上产生无线电话警报讯号的器件。 (4)处长可豁免在1997年2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使其不受第(2)及(3)款订明的规定所规限。 (5)每艘客船须设置使用121.5兆赫航空频率及123.1兆赫航空频率的双向现场无线电通讯设施以供搜索和救援之用,该等设施须于通常驾驶该船舶的位置操作。 (1998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第369AR章 第8条额外的无线电设备─A1海区 (1)除符合第7条的规定外,仅行走A1海区内的航程的每艘船舶,亦须设置无线电装设,以从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启动发送船对岸遇险警报,而该无线电装设须─ (a)使用数字选择呼叫以甚高频操作;如有第(3)款所订明的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即可符合此项规定,而该示位标须装设在接近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或须从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遥控启动; (b)透过极轨道星服务以406兆赫操作;如有第7(1)(f)条所规定的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即可符合此项规定,而该示位标须装设在接近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或须从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遥控启动; (c)(如船舶在备有数字选择呼叫的中频海岸电台的覆盖范围内的航程中行走)使用数字选择呼叫以中频操作; (d)使用数字选择呼叫以高频操作;或 (e)透过国际移动星组织对地静止星服务操作;如有下述其中一项,即可符合此项规定─ (1998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i)国际移动星组织船舶地球站;或 (1998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ii)第7(1)(f)条所规定的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而该示位标须装设在接近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或须从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遥控启动。(2)第7(1)(a)条所规定的甚高频无线电装设,亦须能够使用无线电话发送和接收一般无线电通讯。 (3)仅行走A1海区内的航程的船舶,可载备符合下述规定的应急无线电示位标,以代替第7(1)(f)条所规定的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a)能够使用数字选择呼叫在甚高频70频道上发送遇险警报,并能够利用在9吉赫频带内操作的雷达应答器提供定位; (b)装设在容易到达的位置; (c)能随时以人手解卸并能够由一人携带至救生艇筏; (d)在船舶沉没时能够自由漂浮,以及在浮起时能够自动启动;及 (e)能够以人手启动。 第369AR章 第9条额外的无线电设备─A1和A2海区 (1)除符合第7条的规定外,行走A1海区外的航程但逗留在A2海区内的每艘船舶,均须设置─ (a)能够在下述频率上为遇险和安全目的而进行发送和接收的中频无线电装设─ (i)2187.5千赫并使用数字选择呼叫;及 (ii)2182千赫并使用无线电话;(b)能够在2187.5千赫频率上维持持续数字选择呼叫值班的无线电装设,而该装设可与(a)(i)段所规定的装设分开或合并;及 (c)藉不属中频的无线电服务启动发送船对岸遇险警报的设施,而该设施须─ (i)透过极轨道星服务以406兆赫操作;如有第7(1)(f)条所规定的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即可符合此项规定,而该示位标须装设在接近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或须从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遥控启动; (ii)使用数字选择呼叫以高频操作;或 (iii)透过国际移动星组织对地静止星服务操作;如有下述其中一项,即可符合此项规定─ (1998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A)(c)(ii)段所指明的设备;或 (B)第7(1)(f)条所规定的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而该示位标须装设在接近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或须从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遥控启动。(2)遇险警报须能够由第(1)(a)及(c)款所指明的无线电装设从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启动发送。 (3)第(1)款所提述的每艘船舶,须另外能够由下述其中一项使用无线电话或直接印字电报发送和接收一般无线电通讯─ (a)在1605千赫至4000千赫的频带内或4000千赫至27500千赫的频带内的工作频率上操作的无线电装设;如第(1)(a)款所规定的设备增设此项功能,即可符合此项规定;或 (b)国际移动星组织船舶地球站。 (1998年第110号法律公告)(4)处长可豁免仅行走A2海区内的航程并在1997年2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使其不受第7(1)(a)(i)及(b)条的规定所规限,但该等船舶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在甚高频16频道上维持持续守听值班。此值班须在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进行。 第369AR章 第10条额外的无线电设备─A1、A2和A3海区 (1)除符合第7条的规定外,行走A1和A2海区外的航程但逗留在A3海区内的每艘船舶,如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均须设置─ (a)国际移动星组织船舶地球站,而该船舶地球站须能够─ (1998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