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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 范围 第一条 《公约》的宗旨 本公约的宗旨是,在教科文组织体育运动领域的战略框架和活动计划框架内,促进预防并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最终消除这一现象。 第二条 定义 以下定义是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内容做出解释的。如有相左之处,应以本公约为准。 在本公约中: (一)“获得认证的兴奋剂控制实验室”是指获得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证的实验室。 (二)“反兴奋剂组织”是指负责为启动、实施或执行兴奋剂控制过程中任何环节的工作而制定规则的实体。例如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其他在其赛事中实施兴奋剂检查的重大赛事组织机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以及国家反兴奋剂组织。 (三)在体育运动中“违反反兴奋剂规则”是指出现一项或多项下列情况: 1. 在运动员体内采集的样品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它的代谢物或标记物; 2. 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3. 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後,拒绝样品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品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品采集的行为; 4. 违反运动员接受赛外检查的义务,包括未按规定提供行踪信息,并错过根据合理规则通知的检查; 5. 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控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6. 持有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7. 从事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交易; 8. 对任何运动员施用或企图对其施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者协助、鼓励、资助、教唆、掩盖使用禁用物质与方法的行为,或其他类型的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串通行为或任何企图违规的行为。 (四)就实施兴奋剂控制而言,“运动员”是指任何参与国际级或国家级(以每个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确定的,并为缔约国所接受的定义为准)体育运动的人,以及任何其他参与被缔约国选定的较低水平体育运动或赛事的人。就教育与培训活动而言,“运动员”是指任何参与某个体育组织所管理的体育运动的人。 (五)“运动员辅助人员”是指同运动员一起工作,或辅助运动员参加或准备体育比赛的任何教练、体能教练、领队、经纪人、运动队工作人员、官员、医疗或医护人员。 (六)《条例》是指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於2003年3月5日在哥本哈根通过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已列为本公约的附录1)。 (七)“比赛”是指一场单一的各类比赛或单一的运动竞赛。 (八)“兴奋剂控制”是指包括兴奋剂检查分布计划的制定、样品的采集、样品的保存、实验室检测、检查结果管理、听证和上诉的整个过程。 (九)“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是指发生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事件。 (十)“获得正式授权的兴奋剂控制组”,是指在国际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领导下开展活动的兴奋剂控制组。 (十一)就区别赛内检查和赛外检查而言,除非某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其他相关反兴奋剂组织另有规定,“赛内”检查是指在一次特定的比赛中挑选受检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 (十二)《国际实验室标准》是指已列为本公约附录2的标准。 (十三)《国际反兴奋剂检查标准》是指已列为本公约附录3的标准。 (十四)“事先无通知”是指对运动员进行事先不通知的兴奋剂控制,而且从通知运动员接受检查那一刻起就有人时刻陪护,直至样品采集完毕。 (十五)“奥林匹克运动”是指所有同意在《奥林匹克宪章》指导下,接受国际奥委会领导的组织和个人,即:列入奥运会项目的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各届奥运会的组织委员会、运动员、仲裁员和裁判员、各协会和俱乐部、以及国际奥委会承认的所有组织和机构。 (十六)“赛外”兴奋剂控制是指非赛内进行的兴奋剂控制。 (十七)《禁用清单》是指列为本公约附件I 的确定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清单。 (十八)“禁用方法”是指任何被列入本公约附件I《禁用清单》的方法。 (十九)“禁用物质”是指任何被列入本公约附件I《禁用清单》的物质。 (二十)“体育组织”是指任何作为一项或几项体育赛事的管理机构的组织。 (二十一)《治疗用药豁免的标准》是指本公约附件II 中所述的标准。 (二十二)“检查”是指兴奋剂控制过程的组成部分,包括兴奋剂检查分布计划的制定、样品的采集、样品的保存,以及将样品运送至实验室。 (二十三)“治疗用药豁免”是指根据《治疗用药豁免的标准》所批准的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