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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2-19
【法规编号】 67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23/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九日在巴黎通过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通知书,以及该公约及其附件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译本。

[接上页]

  第十四条 
  
  支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工作
  
  缔约国承诺支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国际反兴奋剂方面开展的重要工作。
  
  第十五条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经费的等额资助
  
  各缔约国支持由各国公共当局和奥林匹克运动等额资助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经批准的年度核心预算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兴奋剂控制方面的国际合作
  
  各缔约国认识到只有在对运动员进行事先不通知的检查,而且样品能够及时运到实验室进行分析的情况下,打击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行动才会有效,因此各缔约国应根据情况,并根据各自国内的法律和程序:
  
  (一)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各反兴奋剂组织根据涉及国的规定,在该国领土上或其他地方,依照《条例》对其运动员进行赛内和赛外的兴奋剂检查提供便利;
  
  (二)为获得正式授权的兴奋剂控制组在开展兴奋剂控制工作时提供及时出入边境的便利;
  
  (三)给予合作,及时将样品发运或携带出境,以保持样品的安全和完整;
  
  (四)协助各反兴奋剂组织在兴奋剂控制方面进行国际协调,并为此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开展合作;
  
  (五)促进其管辖范围内的兴奋剂控制实验室与其他缔约国的相关实验室开展合作。特别是拥有获得认证的兴奋剂控制实验室的各缔约国应鼓励其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帮助其他缔约国获得必要的经验、技能和技术,以便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愿望设立自己的实验室;
  
  (六)鼓励并支持在指定的反兴奋剂组织之间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相互对等的检查;
  
  (七)相互承认各反兴奋剂组织符合《条例》规定的兴奋剂控制程序和对检查结果的管理方法,包括据此做出的体育运动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 
  
  自愿基金
  
  一、设立一项“杜绝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基金”(以下简称“自愿基金”)。自愿基金应当由根据教科文组织《财务条例》设立的信托基金组成。缔约国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捐款应当为自愿捐款。
  
  二、自愿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缔约国的捐款;
  
  (二)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
  
  1. 其他国家;
  
  2. 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各计划署(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其他国际组织;或
  
  3. 公共或私营机构或个人;
  
  (三)自愿基金的资金所得的利息;
  
  (四)募集的资金和为自愿基金开展活动之所得;
  
  (五)将由缔约国大会制定的《自愿基金条例》所许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三、缔约国向自愿基金捐助的款项不得被视为取代缔约国承诺支付的其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年度预算中的份额。
  
  第十八条 
  
  自愿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自愿基金的资金应当由缔约国大会划拨,用於资助大会批准的活动,特别是考虑到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目标,并依照本公约的规定,帮助缔约国制定和实施各项反兴奋剂计划,也可用於支付本公约的运作费用。对自愿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带任何政治、经济或其他条件。
  
  四 教育与培训
  
  第十九条 
  
  教育与培训的总体原则
  
  一、缔约国应当承诺,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制定和实施反兴奋剂教育和培训计划。对於一般体育运动参加者,这些计划应提供有关以下方面最新的准确资料:
  
  (一)使用兴奋剂对体育运动道德价值观的损害;
  
  (二)使用兴奋剂对健康造成的後果。
  
  二、对於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尤其是在他们的初期训练中,教育和培训计划除了提供上述资料,还应当提供有关以下方面最新的准确资料:
  
  (一)兴奋剂的控制程序;
  
  (二)运动员在反兴奋剂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与《条例》有关的信息,以及有关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的反兴奋剂政策,包括违反反兴奋剂规则行为的後果;
  
  (三)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清单,以及治疗用药豁免;
  
  (四)营养补充品。
  
  第二十条 
  
  职业行为准则
  
  缔约国应当鼓励有关职业协会和机构,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关於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适当的行为准则、良好操守和道德准则。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的参与
  
  缔约国应当促进,并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积极参与体育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反兴奋剂的各方面工作,并鼓励其管辖范围内的体育组织也采取此种做法。
  
  第二十二条 
  
  体育组织和持续的反兴奋剂教育与培训
  
  缔约国应当鼓励各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持续地对所有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开展第十九条所确定内容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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