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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教育与培训方面的合作 缔约国应当相互合作并与有关组织合作,根据情况分享关於有效反兴奋剂计划的信息、专门知识和经验。 五 研究 第二十四条 促进反兴奋剂研究 缔约国承诺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鼓励和促进与体育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合作开展有关以下方面的反兴奋剂研究: (一)使用兴奋剂的预防和检测方法、兴奋剂使用者的行为及相关社会问题,以及使用兴奋剂对健康的影响; (二)制定科学的、尊重人的全面发展的生理和心理训练计划的方式方法; (三)科学发展带来的各种新的物质和方法的使用问题。 第二十五条 反兴奋剂研究的性质 在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促进反兴奋剂研究时,缔约国应当确保这种研究: (一)符合国际公认的伦理道德; (二)避免在运动员身上使用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三)只有在采取了充分完备的预防措施後才进行,以防止反兴奋剂研究的成果被滥用和应用於兴奋剂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分享反兴奋剂研究的成果 在遵守各国适用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前提下,缔约国应当根据情况与其他缔约国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分享反兴奋剂研究成果。 第二十七条 体育科学研究 缔约国应当鼓励: (一)科学和医疗部门遵照《条例》的原则开展体育科学研究; (二)其管辖范围内的体育组织和运动员辅助人员应用符合《条例》所述各项原则的体育科学研究成果。 六 《公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缔约国大会 一、兹设立缔约国大会。缔约国大会为本公约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缔约国大会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如若大会做出决定或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提议,也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三、每个缔约国在缔约国大会均享有一票表决权。 四、缔约国大会应当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缔约国大会的谘询机构和观察员 应当邀请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作为缔约国大会的谘询机构。还应当邀请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欧洲委员会、政府间体育运动委员会(CIGEPS)作为观察员。缔约国大会也可以决定邀请其他相关组织作为观察员。 第三十条 缔约国大会的职能 一、除了本公约其他条款规定的职能外,缔约国大会应当: (一)宣传本公约的宗旨; (二)讨论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关系,研究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年度核心预算的资助机制。可以邀请非缔约国参加讨论; (三)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通过自愿基金资金的使用规划; (四)审议各缔约国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的报告; (五)依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间断地审议对遵守《公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以适应反兴奋剂管理体制的发展。超出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任何监督机制或措施均应由根据第十七条规定所设立的自愿基金提供资金; (六)审议本公约修正草案,以供批准; (七)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审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通过的《禁用清单》和《治疗用药豁免标准》修正案,以供批准; (八)确定并实施各缔约国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本公约框架内的合作; (九)要求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向缔约国大会每届会议提交关於《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供审议。 二、缔约国大会可以与其他政府间机构开展合作,履行其职能。 第三十一条 向缔约国大会提交国家报告 各缔约国应当每两年一次,以教科文组织的一种官方语言,通过秘书处向缔约国大会提交其为遵守本公约的规定所采取措施的所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缔约国大会秘书处 一、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应当为缔约国大会提供秘书处服务。 二、应缔约国大会的要求,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应当根据与缔约国大会商定的条件,尽最大可能充分利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所能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与公约相关的运作费用由教科文组织的正常预算在现有资源范围内给予适当资助,或由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所设立的自愿基金提供,或由这两方面按适当比例共同提供,提供方法每两年决定一次。由正常预算为秘书处提供的资金应严格限於最低水平,不过还应提供自愿资金支持该公约。 四、该秘书处应当负责拟定缔约国大会的文件及其会议的议程草案,并应当确保其决定得到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的修正 一、缔约国均可通过书面方式通知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对本公约提出修正建议。总干事应当将此类建议印发所有缔约国。印发後六个月之内,如果至少有一半的缔约国表示同意,总干事应当将该建议提交下一届缔约国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