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十四)“使用”是指通过摄取、注射或其他任何方式应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二十五)“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是指依据瑞士法律於1999年11月10日建立的以此命名的基金会。 第三条 实现《公约》宗旨的手段 为实现《公约》的宗旨,缔约国承诺: (一)遵照《条例》中确定的原则,在各国和国际间采取必要的行动; (二)鼓励在保护运动员、促进体育道德和分享研究成果方面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合作; (三)鼓励缔约国与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领域中的主要组织,特别是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开展国际合作。 第四条 本公约与《条例》的关系 一、为了协调各国和国际间开展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活动,缔约国承诺遵守《条例》中确定的原则,并将其作为本公约第五条中提出的各项措施的基础。本公约中任何条款均不得妨碍缔约国为配合《条例》而采取新的措施。 二、《条例》以及附录2和附录3的最新文本并非本公约的组成部分,但列为本公约的附录,以供了解其内容。因此,这些附录对缔约国并不具有任何国际法的约束力。 三、各附件均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实现《公约》目标的措施 各缔约国承诺,为遵守本公约各项条款中的规定,将采取必要的措施。此类措施可能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或实施行政管理。 第六条 与其他国际文件之间的关系 本公约不应当影响缔约国因缔结的其他与本公约宗旨相一致的协议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这也不影响其他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 国家级的反兴奋剂工作 第七条 国内协调 缔约国应当特别注重国内的协调,确保本公约的实施。缔约国可依靠各反兴奋剂组织以及体育管理部门和组织,来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限制获得并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一、缔约国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限制获得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途径,从而限制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它们,当然获得治疗用药豁免後使用不在此限制之列。这些措施包括打击向运动员贩卖禁用物质,为此要采取措施管制生产、运输、进口、分销和销售。 二、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或根据情况鼓励其所属的有关管理机构采取措施,防止和限制运动员持有并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除非是属於在获得治疗用药豁免的基础上使用。 三、为履行本公约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均不得妨碍出於合法目的而获得在体育运动中禁用或受控制使用的物质和方法。 第九条 针对运动员辅助人员的措施 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或鼓励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采取措施,处理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或有其他与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有关的违法行为的运动员辅助人员,包括给予制裁或惩罚。 第十条 营养补充品 缔约国应当根据情况鼓励营养补充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在营养补充品的市场运作和营销方面建立良好的操守,包括提供产品成分的分析信息和质量保证。 第十一条 财政措施 缔约国应当根据情况: (一)在各自预算内为所有运动项目的国家兴奋剂检查计划提供资金,或协助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为兴奋剂控制工作提供资金,为此可提供直接补助或拨款,或者在确定给予这些组织的总体补助或拨款时考虑到这类工作的费用; (二)对於因违反反兴奋剂规则而被禁赛的运动员或运动员辅助人员,在其禁赛期间采取扣发体育运动方面的补助的措施; (三)对於违反《条例》的规定或依据《条例》通过的有关反兴奋剂规则的任何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部分或全部取消对其在财政或其他体育运动方面的支持。 第十二条 加强兴奋剂控制的措施 缔约国应当根据情况: (一)鼓励并促进其管辖范围内的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根据《条例》进行兴奋剂控制,包括事先无通知的检查、赛外检查和赛内检查; (二)鼓励并促进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进行协商,允许其成员接受其他国家经正式授权的兴奋剂控制组的检查; (三)承诺协助其管辖范围内的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利用获得认证的兴奋剂控制实验室进行兴奋剂控制分析。 三 国际合作 第十三条 反兴奋剂组织和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 缔约国应当鼓励其管辖范围内的反兴奋剂组织、公共当局和体育组织与其他缔约国的相应机构和组织开展合作,以便在国际范围内实现本公约的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