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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修正案须经出席缔约国大会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三、对本公约的修正一俟通过,须提交缔约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四、对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修正案的缔约国来说,本公约修正案在三分之二的缔约国递交本条第三款中所提及文书之日三个月之後生效。此後,对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修正案的缔约国来说,在其递交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三个月之後,本公约修正案即生效。 五、在有关修正案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生效之後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如果未表示异议,应当: (一)被视为本公约业经修正之文本的缔约国方; (二)但在与不受修正案约束的任何缔约国的关系中,仍被视为未经修正之《公约》的缔约国方。 第三十四条 对本公约附件进行修正的具体程序 一、如果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对《禁用清单》或《治疗用药豁免的标准》进行修正,可以致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向其通报有关修正建议。总干事应当及时将对本公约相关附件的修正建议通知所有缔约国。对附件的修正须经缔约国大会批准,或在其届会上或通过书面磋商予以批准。 二、总干事发出通知後的四十五天之内,如果是书面磋商,缔约国可以向总干事提交对修正建议的书面反对意见,或者在缔约国大会的届会上提出异议。除非有三分之二的缔约国表示反对,否则修正建议应当被视为经缔约国大会批准。 三、总干事应当把缔约国大会批准的修正通知各缔约国。这些修正案应当在发出通知四十五天後生效,但对事先已通知总干事不接受修正的缔约国除外。 四、如缔约国通知总干事它不接受根据上面几款的规定而批准的修正,该缔约国依然受未经修正的附件的约束。 七 最後条款 第三十五条 联邦制或非统一立宪制 对实行联邦制或非统一立宪制的缔约国实行下述规定: (一)在联邦或中央立法机构的法律管辖下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的国家的联邦或中央政府的义务与非联邦国家的缔约国的义务相同; (二)在构成联邦,但按照联邦立宪制无须采取立法手段的各个州、县以及省或行政区的法律管辖下实施本公约的各项条款时,联邦政府应当将这些条款连同其关於通过这些条款的建议一并通知各个州、县以及省或行政区的主管当局。 第三十六条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本公约须经教科文组织的会员国根据其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应当交存於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处。 第三十七条 生效 一、在本公约第三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文书交存满一个月之後的下一个月第一日起本公约开始生效。 二、对之後表示同意接受本公约约束的国家,本公约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文书交存满一个月之後的下一个月第一日起开始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公约所适用的领土范围 一、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的文书时,每个国家均可指明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领土和本公约所适用的领土范围。 二、在这之後,每个国家随时均可向教科文组织递交一份声明,将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该声明中所指明的其他有关领土。对这类领土而言,本公约於保存人收到有关声明满一个月後的第一日生效。 三、根据上述两款规定所作的关於其提及的任何领土的声明,均可书面通知教科文组织予以撤销。有关撤销的声明在保存人收到该书面通知满一个月後的第一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退出 缔约国均可宣布退出本公约。退出《公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将通知书存放於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处。退出《公约》应当在接到退约通知书六个月之後的下一个月的第一日起生效。在退约生效之前,所涉缔约国承担的财政义务不得有任何影响。 第四十条 《公约》保存人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为本公约及其修正案的保存人。作为本公约的保存人,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应当将以下事项通知本公约缔约国及本组织其他会员国: (一)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文书的情况; (二)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而确定的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三)为执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而编写的报告; (四)根据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规定通过的《公约》或其附件修正案以及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五)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的声明或通知; (六)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交的退约通知书及退约的生效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