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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标志可连同第33号图形所示的道路标记使用或单独使用。 限制标志 第4号图形 的士轮候车道终止 本标志须面对迎面而来的车辆竖立,以显示在运输交汇处内的士轮候车道的终点。 限制标志 第5号图形 的士候客处 本标志界定运输交汇处内的士候客处的范围。本标志可连同第24或25号图形所示的辅助字牌使用,亦可连同第26号图形所示的辅助字牌使用。 限制标志 第6号图形 禁止来往方向的一切车辆驶入 (禁区) 本标志显示禁止来往方向的一切车辆驶入。本标志并不单独使用,而一定是在第18、19、20、21、22或23号图形所示的辅助字牌的规限下使用。 限制标志 第7号图形 速度限制每小时30公里 本标志显示在紧接本标志后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为每小时30公里。 本标志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两旁;如该道路是分隔车路,则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带上。如此竖立的标志须面对迎面而来的车辆。 每隔一段距离可将300毫米大小的该标志竖立于路旁,提醒驾驶人现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限制标志 第8号图形 限制区 本标志须面对迎面而来的车辆竖立。本标志显示:除获地铁公司豁免不在本标志所指的禁止之内的车辆及专利巴士可在指定的巴士站停车外,禁止一切其他车辆停车的限制区的开始。 可在有关路沿途每隔一段距离使用第9及27号图形所示的标志,提醒驾驶人现正生效的限制。 限制标志 第9号图形 不准停车 (限制区) 本标志显示除获地铁公司豁免不在本标志所指的禁止之内的车辆及专利巴士于指定巴士站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停车(但由于交通情况而不能驶前,则不在此限。) 本标志可连同第26或27号图形所示的辅助字牌使用。本标志重复使用时,则可采用300毫米大小的标志。 限制标志 第10号图形 限制区终止 本标志须面对迎面而来的车辆竖立。本标志显示限制区的终止。 限制标志 第11号图形 供并非属中型及重型货车、巴士、电单车及单车的车辆停泊 本标志如连同第39或40号图形所示或两者兼有的道路标记使用,显示此泊车位只供并非属中型及重型货车、巴士、电单车及单车的车辆停泊。在一连数个泊车位的前端和末端各竖立一个标志,即显示本标志适用于其间的每个泊车位。 限制标志 第12号图形 供货车停泊 本标志如连同第39或40号图形所示或两者兼有的道路标记使用,显示此泊车位只供货车停泊。在一连数个泊车位的前端和末端各竖立一个标志,即显示本标志适用于其间的每个泊车位。 限制标志 第13号图形 供巴士停泊 本标志如连同第39或40号图形所示或两者兼有的道路标记使用,显示此泊车位仅供巴士停泊。在一连数个泊车位的前端和末端各竖立一个标志,即显示本标志适用于其间的每个泊车位。 限制标志 第14号图形 电单车泊车位 本标志如连同与第38号图形所示的道路标记使用,显示此泊车位只供电单车停泊。在一连数个泊车位的前端和末端各竖立一个标志,即显示本标志适用于其间的每个泊车位。 限制标志 第15号图形 停泊特别车辆 本标志如连同第39或40号图形所示或两者兼有的道路标记使用,显示此泊车位仅供本标志上所显示的车辆停泊。 为指明任何特定类型或种类的车辆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人,所用字句可作更改。 限制标志 第16号图形 不准泊车 本标志显示禁止在展示此标志的一边道路泊车。本标志可连同第26或27号图形所示的标志使用,以显示限制适用的方向。本标志亦可连同第29号图形所示的标志使用,以显示限制适用的时段。 限制标志 第17号图形 临时不准泊车标志 本标志显示在展示此标志的一边道路临时禁止泊车。本标志可不绘有箭嘴或仅绘有指向一个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