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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556D章 第22条的士候客处、的士候客位及的士轮候车道 第VI部 专利巴士、公共小巴及的士 (1)特定种类、类型或类别的的士须于以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或订明管制灯号指定作该用途的的士候客处内的士候客位停车或等候出租。除获授权人另有指示外,任何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的士候客处或的士轮候车道。 (2)的士司机须遵从所有由获授权人为的士候客处、的士候客位及的士轮候车道或其中部分有规律运作而发出的合法指示。 (3)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的士司机须遵从所有为的士候客处、的士候客位及的士轮候车道或其中部分有规律运作而竖立、展示或放置的具限制作用的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及订明管制灯号。 第556D章 第23条巴士站 (1)以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道路标记指定为巴士站的道路范围,可指定供一间或多间专营公司或一条或多条指明路使用。除获授权人另有指示外,任何并非属专利巴士的车辆不得于任何巴士站停泊或上落客。 (2)有关的专营公司须按地铁公司的书面要求,在巴士站竖立及维持经署长批准的某类型的标志(并由该专营公司支付有关费用),指明有关专营公司及指明路,该标志亦须达到地铁公司满意的水平。 (3)专利巴士的司机须遵从所有由获授权人为巴士站有规律运作而发出的合法指示。 (4)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专利巴士的司机须遵从为巴士站有规律运作而竖立、展示或放置的所有具限制作用的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及订明管制灯号。 第556D章 第24条公共小巴站 (1)以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道路标记指定为公共小巴站的道路范围,可指定只供一名或多名公共小巴营办商或一条或多条公共小巴路使用。除获授权人另有指示外,任何并非属公共小巴的车辆不得在任何公共小巴站内停泊或上落客。 (2)有关的公共小巴营办商须按地铁公司的书面要求在公共小巴站竖立及维持标志(并由该公共小巴营办商支付有关费用),指明有关的营办商及有关路,该标志亦须达到地铁公司满意的水平。 (3)公共小巴的司机须遵从所有由获授权人为公共小巴站有规律运作而发出的合法指示。 (4)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公共小巴的司机须遵从为公共小巴站有规律运作而竖立、展示或放置的所有具限制作用的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及订明管制灯号。 第556D章 第25条上落客 (1)除在巴士站或其他由地铁公司指定或获授权人指令的地方外,专利巴士的司机不得在运输交汇处范围内停车上落客。 (2)除在公共小巴站或其他由地铁公司指定或获授权人指令的地方外,公共小巴的司机不得在运输交汇处范围内停车上落客。 (3)除在的士候客位、或在运输交汇处内不属限制区而容许作的士上落客用途的其他地方、或依据按地铁公司所指定或获授权人所指令的地方外,的士司机不得在运输交汇处内停车上落客。 第556D章 第26条在的士轮候车道、的士候客处及的士候客位的行为 (1)在指定用作的士轮候的的士轮候车道内的的士司机,须坐在其车内,并须跟随紧接在他前面的的士驶上该的士轮候车道的前方。 (2)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的士司机须遵从在的士轮候车道竖立、展示或放置的所有具限制作用的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及订明管制灯号,并须有秩序地在的士轮候车道停车或驶向的士候客处,以供他人即时租用。 (3)除的士以外,任何车辆不得驶入的士轮候车道、的士候客处或的士候客位。 (4)的士司机须遵从获授权人的指令,于的士轮候车道停车,或有秩序地向的士候客处前进,以供他人即时租用。 (5)除在获授权人的指令下,的士不得从的士轮候车道的前方以外的地方驶上有空位的的士候客位。 (6)在的士轮候车道内等候或驶近的每一辆的士的司机须跟随紧接在他前面的的士将的士驶上前或从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道路标记所指定供该用途的车道,即时离开的士轮候车道。 (7)在的士候客位停车的的士不得不必要地超越订明道路标记。 (8)如有人拟租用的士─ (a)他须有秩序地、并遵从获授权人的指令,在的士候客位等候或向候客位前进; (b)在的士候客位的的士司机须接受租用;及 (c)的士司机不得在的士候客位以外的地方接受租用。(9)除遵从第(8)(b)款在的士候客位等候外,的士司机不得以任何方式兜客或吸引或致力兜客或吸引任何人以诱使任何人使用的士。 (10)除在以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道路标记指定作为泊车位的地方外,的士司机不得将的士停泊在其他地方。但就本附例而言,须将在的士候客位停车或等候出租的的士当作为并非停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