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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68726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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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页 第556D章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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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在该项违例事项发生之日起计满6个月后,则不得根据该款送达通知书。
  
  (5)第(3)款所指的通知书,如有地铁公司或其授权的获授权人的名称或姓名印于或签署于其上,即属有效。
  
  (6)第(3)款所指的通知书,可以邮递方式寄往下述地址而送达─
  
  (a)(如送予登记车主)登记车主的登记地址;或
  
  (b)(如送予司机)司机通常工作或居住的地址。(7)第(3)款所指的通知书须符合订明的格式,并须述明须负法律责任的人须在该通知书的日期后的10日内─
  
  (a)缴付定额罚款;或
  
  (b)告知地铁公司他意欲就该项违例事项的法律责任提出争议。(8)任何符合附表3表格3所示格式并看来是由地铁公司或代地铁公司签署的邮递证明书,一经由申诉人向裁判官提交,即须获接纳为证据而无须再作证明,而且在相反证明成立前,须推定─
  
  (a)该份证明书是经如此签署的;及
  
  (b)该份证明书所关乎的第(3)款所指通知书已妥为送达。(9)尽管有第(2)款的规定,即使没有遵从该款的规定,并不影响本条或第42条的实施。
  
  第556D章 第40条定额罚款的缴付
  
  (1)任何人接获符合附表3表格1或2所示格式的通知书,可在该通知书所述的期限内以下列方式缴付定额罚款─
  
  (a)以邮递方式寄交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库务署署长;或
  
  (b)亲自或透过其代理人在下列地点缴付─
  
  (i)通知书所指明的库务署税收组或任何库务署分署;
  
  (ii)通知书所指明的任何裁判法院;或
  
  (iii)通知书所指明的任何民政事务处。(2)任何人意欲按照第(1)款缴付定额罚款,须将与该项缴款有关的通知书连同缴付的款项一并交付。
  
  (3)凡按照本条缴付任何款项,所缴付的款项须为通知书所指明的款额;如就多于1份通知书缴款,则所缴款项须为该等通知书所指明款额的总和。
  
  (4)根据第(1)款缴付的款项,不得包括关乎并非该份或该等通知书所指明的事宜的款额,亦不得构成关乎并非该份或该等通知书所指明的事宜的款额的一部分。
  
  (5)任何款额如非按照本条缴付,库务署署长可将款额退回付款人。
  
  (6)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库务署署长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向缴付定额罚款的人发给收据。
  
  (7)除第49条另有规定外,在根据第39条送达的通知书所订明的时限过后才作出的缴费,一概不予接受。
  
  第556D章 第41条定额罚款通知书的撤回
  
  (1)凡第39(3)条所指的通知书已送达某人,地铁公司可在就该通知书所指明的违例事项而针对该人提出的法律程序展开之前的任何时间,且不论申请第42(2)条所指的命令是否已经提出(但必须在该项命令作出之前),将该通知书撤回;地铁公司并可将一份书面通知送达该人,告知他上述的通知书已被撤回。
  
  (2)凡第39(3)条所指的通知书已根据本条撤回,而有任何款项已依据该通知书缴付,库务署署长须应获送达该通知书的人的要求,将已如此缴付的款项付还该人。
  
  第556D章 第42条定额罚款的追讨
  
  (1)任何人获送达第39(3)条所指的通知书后,如已按照该通知书告知地铁公司他意欲就法律责任提出争议,则有关事宜须由裁判官于接获申诉后,按照本附例循简易程序作出裁定。
  
  (2)任何人获送达第39(3)条所指的通知书后,如没有缴付定额罚款,亦没有按照该通知书告知地铁公司他意欲就该项违例事项的法律责任提出争议,则裁判官须应申请(该申请可在该人缺席的情况下提出),命令该人在有关此项命令的通知书送达14天内,缴付定额罚款及一项相等于定额罚款款额的附加罚款。
  
  (3)裁判官凡根据第(2)款作出命令,须安排将有关该项命令的通知书送达该项命令所关乎的人。
  
  (4)有关根据第(2)款作出的命令的通知书,可以邮递方式寄往下述地址而送达─
  
  (a)(如送予登记车主)登记车主的登记地址;或
  
  (b)(如送予司机)司机通常工作或居住的地址。(5)在第(1)或(2)款所指的法律程序中,申诉或申请须以地铁公司的名义提出,但无须签署。
  
  (6)地铁公司可委任任何人或任何种类的人进行第(1)及(2)款所指的法律程序。
  
  第556D章 第43条法律程序的覆核
  
  (1)如裁判官信纳须负法律责任的人并非由于本身疏忽而没有获悉第39(3)条所述的通知书,则裁判官可应申请(而关于该项申请,地铁公司已获给予合理通知)将根据第42(2)条作出的命令撤销,并且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a)如该人意欲就该项违例事项的法律责任提出争议,可命令有关事宜按照第42(1)条裁定;或
  
  (b)如该人并不意欲就法律责任提出争议,则─
  
  (i)可命令他在命令作出10日内缴付定额罚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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