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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556D章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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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吸烟;或
  
  (b)无合理辩解而拥有任何经毁坏、污损或更改的停车票、通行证或补发的停车票或通行证。(3)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不得登上停车场内的车辆,也不得干预或干扰停车场内的车辆。
  
  (4)除根据第33条移走的车辆外,就任何车辆招致的泊车费如没有缴付,或没出示有效停车票或有效通行、或没有将该停车票或通行证插入自动设备、或没有按照本附例以其他方式使用该停车票或通行证,则获授权人可拒绝让该车辆离开停车场。
  
  第556D章 第16条停车票及通行证的发出
  
  第V部
  
  停车票、通行证及许可证
  
  地铁公司有权自行或经获委派代表地铁公司的其他人在有关发出的条件及本附例有关条文的规限下,不时就停车场及当中的泊车位的使用发出停车票,以及就运输交汇处内的泊车位的使用发出通行证。
  
  第556D章 第17条通行证
  
  (1)根据第16条发出的通行证,须符合地铁公司批准的格式,并须将下列资料列明于通行证上─
  
  (a)通行证有效适用的车辆的登记号码;
  
  (b)通行证有效适用的停车场或泊车位的识别资料;
  
  (c)通行证有效适用的期限;及
  
  (d)地铁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资料。(2)地铁公司可根据第16条发出由其决定期限的通行证。
  
  (3)根据第16条就任何车辆发出的通行证,并不保证该通行证有效适用的停车场内有可供该车辆停泊的泊车位或地方。
  
  (4)获发给通行证的车辆,可于通行证有效期的任何时间内,在拟停泊该部通行证有效适用的车辆的任何泊车位或地方停泊,但仍须受第33(2)(b)及(c)条规限。
  
  (5)持有按第16条发出的通行证所适用车辆的司机,须于进出停车场、或在泊车位停泊、或从泊车位移走车辆时,在适用的情况下─
  
  (a)向获授权人交出通行证以供查阅;
  
  (b)将通行证插入用以让车辆驶进或驶离停车场、或停泊在泊车位、或从泊车位移走车辆的自动装置;
  
  (c)在车辆的挡风玻璃当眼处张贴通行证;或
  
  (d)按通行证的发出条件所规定的方式持有或展示通行证。
  
  第556D章 第18条停车票
  
  (1)按照第16条获发给有效停车票的司机,须保留该停车票,及为达到将车辆移离停车场的目的,司机或任何获司机或有关车主授权交出该停车票以移走车辆的其他人,须按照地铁公司指定的地点及方式,出示该停车票。停车票须在该地点标明出示停车票的时间及停车费用;而停车费用则按地铁公司不时订明的适当收费率由该票注明车辆的进入时间至停车票显示的出示停车票的时间计算;而该人从停车场移走车辆前,须缴付该费用。
  
  (2)在第(1)款所提述的人按照第(1)款条文缴付有关停车费用后,有关车辆须在停车费缴付后15分钟内或在切实可行时间内(以较早的时间为准)尽快从停车场移走。
  
  (3)如车辆没有在依据第(2)款指定的时限内从停车场移走,则不得准许司机移走该车辆,直至就该车辆超逾依据第(2)款指定的时限而停留在停车场的所有时间,按地铁公司不时订明的适当收费率所计算的额外费用缴付为止。
  
  (4)获发给停车票的车辆,可于任何时间内,在该停车票有效适用的停车场内的任何泊车位泊车,但仍须受第33(2)(c)条的规限。
  
  第556D章 第19条遗失停车票或通行证
  
  如在任何时间任何人意欲从停车场或泊车位将车辆移走,而不能出示就该车辆发出的有效停车票或通行证,如他能令获授权人信纳他已得到该车辆的车主授权、或已得到获发停车票或通行证的人授权将该车辆移走,则他可将车辆移走,但须缴付补发的停车票或通行证的费用,该费用按地铁公司不时订明的适当收费率计算。
  
  第556D章 第20条许可证
  
  (1)地铁公司有权自行或经不时获委派代表地铁公司的其他人发出许可证,但须受发出条件及本附例有关驾驶车辆进入禁区及在禁区内驾驶、在限制区内上落客或装卸行李或货物的条文所规限。
  
  (2)获按照第(1)款的条文发给有效许可证的车辆的司机,须于进入禁区之前或之时,或在限制区上落客或装卸行李或货物之前或之时─
  
  (a)向获授权人交出许可证以供查阅;
  
  (b)在车辆的挡风玻璃当眼位置张贴许可证;
  
  (c)将许可证插入用以授权车辆内进的自动装置;或
  
  (d)按许可证的发出条件所规定持有或展示许可证。
  
  第556D章 第21条发出条件
  
  (1)所有由地铁公司或代表地铁公司发出的停车票、通行证及许可证,均在本附例及发出条件规限下发出。
  
  (2)任何人获发给或由他人代其就其车辆获发给停车票、通行证或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停车票、通行证或许可证,须当作知悉并已同意遵从本附例及发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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