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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556D章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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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所有在运输交汇处内的人须受任何获授权人的管制及指示。
  
  第556D章 第5条获授权人的指示
  
  所有在运输交汇处内的人须遵从由获授权人所发出或作出的任何合理命令、讯号、要求、指令或指示。
  
  第556D章 第6条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及订明管制灯号
  
  (1)除非获授权人另有指示,否则所有在运输交汇处内的人须遵从任何在运输交汇处内竖立、展示或放置而具限制作用的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及订明管制灯号。
  
  (2)在运输交汇处的任何部分内竖立、展示或放置的任何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及订明管制灯号如经获授权人遮盖、涂去或移走,则其根据本附例所具有的效力、作用或效用即予终止。
  
  第556D章 第7条行人及安全
  
  (1)任何人不得驾驶车辆、致使或容许他人驾驶车辆、或致使车辆停留,以致会危及或相当可能会危及在运输交汇处的任何人、车辆或财产。
  
  (2)任何在运输交汇处内的行人─
  
  (a)不得─
  
  (i)在斑马控制区之内在斑马以外的地方横过道路;
  
  (ii)在管制灯号控制的过路处15米范围之内在该等管制灯号所运作的过路处以外的地方横过道路;或
  
  (iii)违反获授权人的任何指示而横过道路;(b)不得在过路处停留超过行毕该过路处所需时间;或
  
  (c)不得攀越或穿过任何路边围栏或中央分道带而进入车路。(3)在斑马上的每一名行人,当在斑马时,较任何车辆享有优先权;如车辆或其任何部分驶至斑马或在斑马上之前,行人已在该斑马上,则该车辆的司机须让该行人先行:
  
  但如在斑马上有一个行人安全岛或中央分道带,则位于行人安全岛或中央分道带每一边的斑马,须分别视为一条独立的斑马。
  
  (4)(a)当一部车辆(在本款内称为“驶近的车辆”)或其任何部分在一个斑马控制区内,并正驶向该斑马,其司机不得致使该驶近的车辆或其任何部分─
  
  (i)超越另一部正行驶的车辆的最前部分,而该另一部车辆是完全或部分位于该控制区内并朝同一方向行驶的;或
  
  (ii)超越一部停定的车辆的最前部分,而该车辆与驶近的车辆同位于该斑马控制区内相同的部分,而该车辆完全或部分停在该控制区内是为了遵从第(3)款的,
  
  除非该司机是为遵从获授权人的指示如此超车,则不在此限。
  
  (b)就本款而言─
  
  (i)在提述另一部正行驶的车辆时,如只有一部其他车辆正在斑马控制区内朝同一方向行驶,则指该车辆;如有一部以上的其他车辆正如此行驶,则指其中最接近斑马的一部车辆;
  
  (ii)在提述一部停止的车辆时,如只有一部为遵从第(3)款而停车的车辆,则指该车辆;如有一部以上为遵从该款而停车的其他车辆,则指其中最接近斑马的一部车辆。(c)就本款而言,如在单程路上有一条斑马,而在该斑马上有一个行人安全岛或中央分道带,则位于该行人安全岛或中央分道带每一边的斑马,须分别视为一条独立的斑马。
  
  第556D章 第8条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及订明管制灯号的管制
  
  (1)除获授权人外,任何人在没有得到地铁公司事先授权下,不得在运输交汇处上或其中任何部分竖立、展示或放置、或致使或容许竖立、展示或放置任何与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或订明管制灯号相近的道路标记、交通标志或管制灯号,而其相近的程度是任何接近该标志、标记或管制灯号的人可能会误以为它是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或订明管制灯号的。
  
  (2)任何获授权人可藉通知或指示,要求任何在违反第(1)款情况下竖立、展示或放置、或致使或容许竖立、展示或放置任何交通标志、道路标记或管制灯号的人将该标志、标记或管制灯号移走。如该人不遵从该通知或指示,则地铁公司可安排将该交通标志、道路标记或管制灯号移走或涂去(视属何情况而定),而该标志、标记或管制灯号及其所有附属物随即由地铁公司没收和归予地铁公司,而地铁公司可作为民事债项而向该人追讨如此移走和涂去的费用,以及因该等移走或涂去而导致需要将任何财产修复的费用。
  
  (3)除获授权人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动、损坏、掩蔽、毁损、改动、涂去或干扰任何由地铁公司在运输交汇处或其中部分竖立、展示或放置的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或订明管制灯号。
  
  第556D章 第9条禁止修理车辆
  
  (1)除非得到地铁公司或获授权人的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于运输交汇处的任何部分(包括停车场)内,进行任何车辆的维修或修理,或为进行该等维修或修理而处身于运输交汇处的任何部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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