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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让乘客上车或落车;或 (b)装载或卸下行李或货物,是被禁止的; “停车票”(ticket) 指由地铁公司发出、代表地铁公司发出或在取得地铁公司的认可或同意下发出的任何性质及类别藉以使用停车场内的泊车位的票据或卡; “停车场”(car park) 指由地铁公司拨出和划定,内有供按照第11条停泊车辆用的泊车位的运输交汇处的部分; “专利巴士”(franchised bus) 在有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就巴士批予的专营权而该专营权正有效的情况下,指该巴士; “专营公司”(grantee) 的涵义与《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被判决须付的款项”(sum adjudged to be paid) 指裁判官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命令须缴付的款项,以及根据第51(2)(a)条判被告人须缴付的讼费; “许可证”(permit) 指由地铁公司发出或获地铁公司就此而授权的其他人所发出,使车辆可在限制区内上落客或装载或卸下行李或货物,或驶入运输交汇处内的禁区或在禁区内驾驶的证件或授权; “通行证”(pass) 指由地铁公司或获地铁公司就此而授权的其他人所发出、授权在泊车位停泊车辆的通行证件; “斑马”(zebra crossing) 指在任何道路上设置的行人过路处,而该行人过路处的存在及界限均以《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4显示; “斑马控制区”(zebra controlled area)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登记地址”(registered address) 就在某人名下登记的汽车而言,指在署长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4(1)条备存的车辆登记册上的该名登记车主的地址; “登记车主”(registered owner) 指─ (a)在有汽车按照《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登记在某人名下的情况下,指该人;及 (b)就系有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发出的试车字牌或许可证的汽车而言,指获发有关试车牌照或许可证的人;“发出条件”(conditions of issue) 指由地铁公司、代表地铁公司、或在取得地铁公司的认可或同意下不时公布及张贴在任何停车场、泊车位、限制区或禁区或有关部分的条件,而该等条件是就使用有关停车场或泊车位、或驾车驶入有关禁区或在有关禁区内驾驶、或在有关限制区内让乘客上车或落车或装载或卸下行李或货物而发出的停车票、通行证或许可证的发出条件; “禁区”(prohibited zone) 指由地铁公司以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道路标记划定的在运输交汇处的任何区域,而任何车辆或任何指明种类或类别的车辆在指明的日子、在任何一日的指明时间内或在任何指明日子的指明时间内驶入该区域或在该区域行驶是被禁止的; “违例事项”(contravention) 指违反附表2第II部所列明的任何条文; “道路标记”(road marking) 指放置在或嵌于道路表面,用以向道路使用者传达任何警告、资料、规定、限制、禁止或指示的讯息的条、文字、记号或设备,包括路丘; “过路处”、“行人”(crossing)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获授权人”(authorized person) 指获地铁公司授权为施行本附例而代表地铁公司行事的人。 第556D章 第2条适用范围 (1)本附例适用于运输交汇处内所有人及车辆,运输交汇处的界由按照本条例第31条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经核证图则所划定。 (2000年第13号第64条) (2)地铁公司须在─ (a)运输交汇处的每个车辆入口,放置或安排放置附表1第1号图形所示类型的适当订明的交通标志;及 (b)运输交汇处的每个车辆出口,放置或安排放置附表1第2号图形所示类型的适当订明交通标志。(3)就本附例而言,任何车辆或物件,如有部分在运输交汇处内,即当作在运输交汇处内。 第556D章 第3条限制的豁免 本附例的适用,须不致于─ (a)限制将车辆安全和方便地用于与任何建筑作业、拆卸或挖掘工程、移开任何交通障碍物、或维修、改善或重建任何道路、或安装、更改或修理任何污水渠或任何用以输送气体、水或电的总管道、喉管或器具、或任何电话线、电缆、配件或支架相关的目的的用途,但须将有关车辆作上述用途先获地铁公司批准;或 (b)正用于执行职能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海关车辆、入境事务处车辆或武装部队使用的车辆。 第556D章 第4条交通管制 第II部 交通管制 (1)地铁公司须时刻容许公众人士及所有类型的车辆就所有合法目的,无须缴付任何费用而自由进入和通往运输交汇处,但须受本附例规限及停车场使用者须缴付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