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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68742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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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页 第520章 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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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规定公司以规例内指明的方式或根据规例予以规定的方式展示通知,而该等通知述明就使用隧道及连接道路而需缴付的使用费或费用;(b)规定公司为防止或管制运载危险品通过隧道及连接道路而采取措施,并(如局长认为合适的话)指明该等如此采取的措施;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c)(i)就公司所提供负责隧道区内交通的管制、限制及安全的人员的权力,订定条文;及
  
  (ii)就于何种情况下警务人员可接管隧道区内交通的管制及限制,以及就接管范围,订定条文;(d)指明关于公司为车辆通过隧道及连接道路以及在隧道区内的车辆和人的管制及安全而装设、操作和维修足够、有效率和安全的设施的规定;
  
  (e)在不限制(d)段的一般性的原则下,规定公司在隧道区内提供消防装置及设备;
  
  (f)指明关于公司为车辆通过隧道及连接道路以及隧道区内的车辆和人的管制及安全而提供足够和有效率的人员的规定;
  
  (g)规定公司备存为第22条的目的备存的或规例可指明的纪录;
  
  (h)指明公司为维持隧道内的空气质素而须遵守的规定,以及就局长指明的气体指明须为防止该等气体的积聚而维持的水平;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i)规定公司在隧道及连接道路提供电台转播系统;及
  
  (j)就局长认为为施行本规例条文而需要或适宜的其他事宜,订定条文。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2)在不损害本条例其他条文的原则下,根据第(1)款订立的规例,可规定在根据规例提供任何设施或遵从任何规定方面,须以规例为该目的而指明的主管当局所指明的方式作出,或须令该主管当局感到满意。
  
  第520章  第29条隧道人员的权力
  
  第V部
  
  公司订立附例的权力以及隧道人员
  
  关于交通事宜方面的权力
  
  (1)任何隧道人员可在隧道区内为以下目的采取第(3)款指明的行动─
  
  (a)规管交通;或
  
  (b)防止犯罪。(2)如任何隧道人员─
  
  (a)合理地怀疑有人已犯罪行;或
  
  (b)合理地怀疑任何司机已牵涉于一宗意外中,他可在隧道区内采取第(3)款指明的行动。
  
  (3)任何隧道人员为第(1)或(2)款的目的而可采取的行动如下─
  
  (a)他可指示任何司机停止其车辆,或指示该司机前往该隧道人员所指示的地方并停于该处;
  
  (b)他可截停任何已进入隧道区的车辆,或阻止任何该等车辆进入该区;
  
  (c)他可要求任何司机出示其驾驶执照;
  
  (d)他可要求任何司机提供其所驾驶的车辆的登记车主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如该司机知道该等资料的话);
  
  (e)他可要求隧道人员合理地怀疑曾目击任何意外或罪行的触犯的人,向其提供该目击者的姓名及地址;
  
  (f)他可扣留(如有需要的话,可使用适当武力)任何司机或车辆,或司机及车辆,直至该等司机及车辆已移交警务人员羁押或保管。(4)任何人如妨碍任何隧道人员行使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授予该人员的权力,或没有遵守根据第(3)款所作出的指示或要求,即属犯罪。
  
  (5)任何人如犯第(4)款所订罪行,可处第2级罚款。
  
  (6)根据本条给予任何隧道人员的权力─
  
  (a)不损害《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63条的权力;及
  
  (b)是增补根据第28条订立的规例所授予任何隧道人员的权力的。(7)在本条中─
  
  (a)“司机”(driver) 就任何车辆而言,指任何掌管或协助控制该车辆的人;
  
  (b)“驾驶执照”(driving licence) 具有《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c)“登记车主”(registered owner) 具有《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d)“罪行”(offence) 除在第(4)及(5)款外,指违反《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或根据第30条所订立的附例的罪行。
  
  第520章  第30条附例
  
  (1)公司可为以下所有或任何目的订立附例─
  
  (a)就隧道区内的秩序及安全,以及就防止和减少在该区内的妨扰事故订定条文;
  
  (b)就关于隧道区内的公共生和安全的预防措施订定条文;
  
  (c)就隧道区内交通的管制、规管、限制和安全订定条文;
  
  (d)对在隧道区内的车辆之内使用灯光、响号、警报器和其他器材,予以禁止或作出其他方式的规管(该等车辆并非对上述使用属有需要或适当的);
  
  (e)就为车辆通过而使用隧道及连接道路收取使用费或费用事宜订定条文,以及除第24(11)条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未有缴付使用费或费用的情况下为该目的而使用隧道及连接道路;
  
  (f)在不影响(e)段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就使用自动使用费收费设施、为收取使用费而发出和购买使用费代用券或代用证事宜订定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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