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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374C章 道路交通(泊车)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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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使用该泊车位收费时段,而该泊车位视属何情况而定)是竖有─
  
  (i)停车收费表的;或
  
  (ii)凭票泊车机的,(b)使用该泊车位须缴的泊车费,以及与该费用有关的时段;及
  
  (c)如属─
  
  (i)硬币停车收费表,根据第12B条所厘定操作该表的硬币币值;
  
  (ii)储值卡停车收费表,不论是单用泊车储值卡的或可用泊车储值卡或认可卡操作的,以及使用泊车储值卡或认可卡(视属何情况而定)缴付泊车费的有关指示或条件;及
  
  (iii)凭票泊车机─
  
  (A)根据第12B条所厘定操作该机的硬币或纸币币值;及
  
  (B)泊车储值卡或(如属适用)认可卡可用以取得泊车票,以及泊车票的使用方式。(5)每一自动销售机须附有字牌或其他装置,以中英文列明─
  
  (a)根据第12B(a)条所厘定操作该机的硬币币值;及
  
  (b)如属适用,可用认可卡操作该机,以及根据第12B(b)条所定使用认可卡的指示及条件。
  
  (1991年第252号法律公告)
  
  第374C章 第12条泊车储值卡
  
  (1)署长可─
  
  (a)发出泊车储值卡;
  
  (b)以书面授权任何人代署长发出泊车储值卡;
  
  (c)藉为发出泊车储值卡而竖立的自动销售机安排发出泊车储值卡;或
  
  (d)厘定根据本条所发泊车储值卡的价值或各种价值。(2)发出泊车储值卡的收费,须相等于所发出泊车储值卡的价值。
  
  (3)根据本条发出的泊车储值卡,无论何时均属政府财产。
  
  (4)泊车储值卡的发出须符合附表5指明的条件。
  
  (5)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修订附表5。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6)在符合第(7)款的规定下,署长可酌情决定以下事项,而无须负有此等事项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如有的话)的法律责任─
  
  (a)暂停或中止泊车储值卡的发出;
  
  (b)取消任何已发出的泊车储值卡;或
  
  (c)要求交回任何已发出的泊车储值卡。(7)凡有泊车储值卡依据第(6)款取消或交回,而署长信纳该泊车储值卡并未以任何方式经过更改、毁损或损坏,他须向获发该泊车储值卡的人或其授权代表─
  
  (a)退回相等于在上述取消或交回时泊车储值卡上用密码所录价值的款额;或
  
  (b)发出另一卡以取代该泊车储值卡。(8)凡有人获发欠妥的泊车储值卡,他或他授权的人可将该卡交回署长或署长授权的人,并申请退款或另发新卡。
  
  (9)凡有人根据第(8)款作出申请,除第(10)款另有规定外,署长或他授权的人可将相等于交回时泊车储值卡上用密码所录价值的款额退回该申请人,或另发新卡以取代交回的泊车储值卡。
  
  (10)署长或他授权的人如有理由相信泊车储值卡在发出后,曾被更改、毁损或损坏,可拒绝退款或另发新卡。
  
  (11)在泊车储值卡上于某个时候用密码所录作为其价值的款额,即为该泊车储值卡于该时候的价值的表面证据。
  
  (1991年第252号法律公告)
  
  第374C章 第12A条认可卡
  
  署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公告─
  
  (a)认可任何─
  
  (i)不属他发出、代表他发出、由他授权或安排发出的卡或其他类同物件;及
  
  (ii)他认为适合的卡或其他类同物件,
  
  在连同(b)段指明的停车收费表或凭票泊车机一并使用,以缴付泊车费,或用以操作自动销售机;(b)为施行(a)段,就任何停车收费表、凭票泊车机或自动销售机在有关种类、构造、地点或其他方面予以指明。
  
  (1991年第252号法律公告)
  
  第374C章 第12B条操作泊车器具的硬币及条件的指明
  
  署长得厘定─
  
  (a)用以操作硬币停车收费表、凭票泊车机或自动销售机的硬币或纸币的币值;及
  
  (b)有关使用以下各项的指示或条件─
  
  (i)用以缴付泊车费或取得泊车票的泊车储值卡或认可卡;及
  
  (ii)用以操作自动销售机的认可卡。
  
  (1991年第252号法律公告)
  
  第374C章 第12C条汽车以外车辆的停泊
  
  任何人将汽车以外的任何车辆停泊在─
  
  (a)设有停车收费表的泊车位;或
  
  (b)凭票泊车车位,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
  
  (1991年第252号法律公告)
  
  第374C章 第12D条与泊车储值卡及泊车票有关的罪行
  
  (1)任何人未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
  
  (a)干扰泊车储值卡,以致用密码收录其内的资料全部或部分被抹除或该泊车储值卡以其他方式被更改或损坏;
  
  (b)为了操作储值卡停车收费表或凭票泊车机而使用或企图使用经过干扰、更改或损坏的泊车储值卡或认可卡;或
  
  (c)在根据第12(6)(c)条规定被要求交回泊车储值卡时没有照办,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
  
  (2)任何人未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
  
  (a)更改、毁损、损坏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展示在汽车上的泊车票;
  
  (b)为了显示已付泊车费而使用或企图使用经过更改、毁损、损坏或以其他方式干扰的泊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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