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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374C章 道路交通(泊车)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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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将停泊在凭票泊车车位内汽车上展示的泊车票移走;或
  
  (d)就某一汽车为显示已付泊车费而展示泊车票后,使用、允许或致使任何其他人或就任何其他汽车使用该同一泊车票,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
  
  (1991年第252号法律公告)
  
  第374C章 第13条泊车器具的干扰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而─
  
  (a)干扰停车收费表、凭票泊车机或自动销售机;
  
  (b)妨碍或阻止任何(a)段所指器具的操作;
  
  (c)(i)放入适当硬币以外的任何物体,以操作或企图操作硬币停车收费表;
  
  (ii)使用泊车储值卡或(如属适用)认可卡以外的方法,操作或企图操作储值卡停车收费表;
  
  (iii)放入适当硬币、纸币、泊车储值卡或(如属适用)认可卡以外的任何物体,操作或企图操作凭票泊车机;或
  
  (iv)放入根据第12B条决定的适当硬币或纸币,或(如属适用)认可卡以外的任何物体,操作或企图操作自动销售机;(d)从(a)段所提述的任何器具移走任何金钱;或
  
  (e)管有任何设计或改装为用以干扰(a)段所提述器具的物体,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3个月。
  
  (1991年第252号法律公告)
  
  第374C章 第14条停车场的指定
  
  第IV部
  
  停车场
  
  (1)署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公告,指定任何地方作为停车场,并可在该公告中将该停车场或其中任何部分限定供某一种类或类型的汽车使用,亦可藉宪报公布的公告撤销或修订该项指定。
  
  (2)署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公告,限定汽车或某一种类或类型的汽车进入或使用停车场的时间。
  
  第374C章 第15条停车场的临时关闭
  
  (1)署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公告,临时关闭任何停车场或停车场的任何部分,并可在该公告内酌情指定在该段临时关闭期内停车场拨作何种用途。
  
  (2)凡停车场根据第(1)款被关闭一段超过48小时的时段,在有关闭情况出现的月份中,只可以使用该停车场的有效月票持有人,可提出申请,而由署长批准按比例计算该月票费用的退款。
  
  (3)任何月票费用的退款,如在月票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仍未提出申请,即不能追索。
  
  第374C章 第16条停车场内的标志
  
  (1)署长须安排在每一停车场及其内外竖立或放置他认为规管泊车在停车场内所必要的交通标志,特别是显示汽车可进入停车场的地方,以及可停泊在停车场内的汽车种类或类型的交通标志。
  
  (2)署长须安排每一停车场按其认为必要的方式,分成若干个可容纳车辆的车位,并可将任何该等车位保留给某些种类或类型的汽车或某一类别的使用者。
  
  第374C章 第17条停车场的管理
  
  (1)在停车场根据第14条获指定为停车场时,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可指示将该停车场的管理─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a)置于署长之下,由他负责收取使用该停车场须付的一切费用;
  
  (b)向公众招标,并将该停车场的管理置于署长按照第(3)款所决定的人之下;或
  
  (c)置于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指定的其他人之下。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2)置于署长管理之下的停车场,就其使用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均须拨归政府一般收入。
  
  (3)如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按照第(1)(b)款,指示就停车场的管理向公众招标,署长可将停车场的管理按照署长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置于任何为此而参加投标的人之下。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4)署长可为管理及控制任何停车场而订立规则,该等规则可包括有关下列事项─
  
  (a)看顾人的雇用;
  
  (b)看顾人及其他雇员的职责;
  
  (c)制服;
  
  (d)工作人员的身分证明及纪律;
  
  (e)应备存的登记册;
  
  (f)应保存的纪录;
  
  (g)设备的维修及使用;
  
  (h)清洁车辆许可证的发出。
  
  (1994年第89号第27条)
  
  第374C章 第18条看顾人
  
  (1)如属署长管理的停车场,每名看顾人须─
  
  (a)由署长委任;
  
  (b)穿着署长指明的制服及展示署长指明的证章;及
  
  (c)携带署长所指明的委任证据。(2)如停车场的管理是属按照第17(1)(b)或(c)条给予的,该停车场每名看顾人须─
  
  (a)由停车场置于其管理之下的人委任;
  
  (b)穿着署长认可的制服;及
  
  (c)携带署长所指明的委任证据。
  
  第374C章 第19条看顾人的权力
  
  看顾人可作出下列任何事情─
  
  (a)为规管停车场内车辆的停泊及交通流通而向停车场内任何车辆的司机给予指示;
  
  (b)如车辆驶入停车场会违反本规例或任何合法竖立或放置在停车场、其内或其外的交通标志时,禁止该车辆驶入;
  
  (c)禁止车辆在以下情况从停车场内驶出─
  
  (i)该车辆未有展示或司机未有出示有效的月票;及
  
  (ii)司机未有缴付订明费用及交出停车票;(d)要求停车场内任何人报出其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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